“《复议决定书》和街道办的《通知书》都认定我的房屋是违法建设,为何平日里不闻不问,拆迁时积极作为,到底是何居心?老百姓的权利为何被置若罔闻?!”在经历一系列荒唐事件以后,山东济南的贾先生心中恐怕充满疑问。

原来,贾先生的房屋在征地拆迁时被认定为违建,甚至还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不过此案后续结局因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治律师的全力救济而被改写,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和之前的行政决定一并撤销,贾先生的权益得以保护。
案件事实:
贾某的房屋于2020年7月19日被当地街道办认定为违建,责令其限期拆除。贾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同年11月13日,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贾某的房屋未立项、无城乡规划手续等合法文件,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于是贾某将复议决定诉至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合法的建设用地面积为57.5平方米,但实际用地占地面积与合法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不符合,属于违建。
关于行政程序,街道办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调查,制作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估价结果明细表,向区自然资源局审批用地信息,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
所以复议决定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思路:
面对被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贾某把握上诉关键,积极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治律师代理案件。赵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得到了街道办的允许,层数、高度、范围均按照其提供的效果图执行。现因征地拆迁实施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属于违反行政诚信原则;街道办的实质为以“拆违”促拆迁;最后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被告并未保障贾某的陈述申辩权。
贾某遂向法院提出上诉。
诉讼过程:
区政府和街道办并未在二审中提交答辩意见,其认为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自己充分肯定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诉讼结果:
山东济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以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等权利。本案中,街道办作出通知前,未通知贾某责令限期拆除的事实理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故该通知书应当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应当一并撤销。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又一实例表明“以拆违促拆迁”是频频发生的现象,作为被拆迁方的我们,如何在类似的情形中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积极寻找合格且专业的律师。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老百姓的劣势不光是作为被征收方,还有是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匮乏。而合格专业的律师既保证了维护权益的下限又可以保证在与征收方博弈的过程中能够争取权益最大化的上限。
2. 保存所有证据,以本案为例,如果缺失任何一条关键证据,二审上诉胜诉的概率都会大幅下降。如果不能提供货真价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哪怕你知道自己的房屋是合法的,但谁会相信呢?!法庭只相信证据。
最后,我们要明白,没有任何一个官司可以百分百胜利,在这个充满概率的世界中,向专业的律师寻求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才是我们需要把握的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