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时明确指出,去年开始推行的“超常规”用地要素保障举措将在未来两年继续得到深化执行,新政策的目的就在于提升用地审批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从而持续促进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发展。那么,“超常规”背景下的被征地农民又能否依法维护住自己的土地权益呢?农民该如何应对来自村委会、有关部门“非常规”操作带来的压力呢?
“超常规”用地保障,仅举两例
在明律师先通过此番更新发布的《用地要素通知》中的一个例子来让大家直观理解一下何为“超常规”的用地保障。
《通知》中规定,重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这是新规中关于先行用地的内容,与2022年5月发布的老版《通知》相比,新规进一步扩大了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和规模。
老版《积极做好用地保障通知》中对此的规定是,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对比之下一目了然,新《通知》将可申请先行用地的项目范围由单纯的“国家重大项目”扩大至覆盖“省级高速公路项目”,扩大适用的幅度不可谓不小。
“先行用地”即在项目方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形下占地施工,在施工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放在当下《土地管理法》法定程序的背景下,即意味着征收方或可在被征地农民签约比例不足90%,暂无法提交土地征收申请的情况下利用已签约腾退出来的土地先行开工建设,“拆一片盖一片”将变得有政策依据。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再怎么允许“先行用地”,都不意味着征收方有权违背法定程序强行拆除、侵占未签约农户的房屋、土地。
对未签约户征收方只能老老实实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取得征地批复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毫无疑问的是,先行用地适用范围的扩大明显将对未签约的“个别户”产生影响,在涉案项目尚未依法取得征地批复前即将其占地动工“生米煮成熟饭”,做成了“既成事实”,这对农民的权利救济意志和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再看一下新《通知》中对用地审批调整的规定: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用地。
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级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以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也就是说,在征地依法报批后,实际用地范围存在根据工程项目需要调整的空间,而在调整中涉及的用地审批则相对简化。
但需要明确的是,调整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而不能无故调整。
同时,调整用地也应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取得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征地批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救济权利。
综上可知,“超常规”的用地要素保障举措并不代表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将会被“随意占用”,保障用地与“严守底线”二者必须同时做到,不可有所偏废。
对被征地农民而言,要在和村委会、乡镇街道及征收办等部门的交涉中站稳立场,不被其“顾全大局”“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等说辞唬住进而轻易在退让。
须知,所有的用地“优惠政策”都不能违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程序的规定,而这一程序正是我们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过去说的“打程序,不打实体”尽管有所偏颇,但用在此处确是恰如其分。
大家需要牢记,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仅是民事主体,不是一级政府“衙门”,其再怎么配合征收方做工作都无权强制拆除、毁麦割青,更不能以“村民自治”为由实施帮拆,或以被拆迁人家中青年人能否发展入党等与征地拆迁毫无关系的事情妄图“逼签”。
只要被征地农民扛住征收方在项目启动初期的宣传舆论攻势,将焦点精准放在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问题上,新出台的《通知》就不会给大家的权利维护制造任何麻烦,先行用地、简化用地审批手续绝不意味着对违法强拆的放纵和默许。
而对动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证书登记瑕疵,宅基地上房屋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等理由向被征地农民施压的,农民要沉着冷静识破其老掉牙的逼签套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见招拆招予以有效应对,将复议、诉讼、听证等权利救济途径运用好,不要人家几句话就自觉理亏盲目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
在明律师总体上认为,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影响更多来自于心理和认知层面,并不涉及对权利救济实体问题的多大改变。个案中之所以很多农户的房屋、土地在未等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时就已不复存在,还是与农户对法定程序和自身权利不掌握,在过程中过早“犯怂”“交枪”有关。
所有被征地农民都应当懂得并笃信的一点是,公平、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是进一步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的最大前提。离开合法的补偿和程序就想“简便”的占地施工,那必将无异于痴人说梦,咱老百姓绝不答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