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要考虑“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这种资格则要求“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户籍”仅为形式条件,实质要件则要求当事人在村民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男子入赘女方,并于婚后将其户口迁至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组,那么其是否享有分配该组土地补偿款权利?
案情介绍:
协议都签好了又被告知迁入的户口不享有拆迁补偿。
2006年1月21日,张先生与刘女士以男到女家的方式登记结婚。同年8月,将其户口迁至女方所在的某村民小组上。婚后二人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均落户在该村民小组处。2015年,因修建公路政府征收该农村的的土地,拆迁协议中约定每户按人头每人土地补偿一百平米的安置房,随后拆迁协议被政府收回。等到要分配安置房的时候,张先生被通知由于其是外来户迁入该村的,所以不享受这一补偿。
农村“入赘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认定这类人群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问题时,一般要考虑“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而取得这种资格则要求“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户籍”仅为形式条件,实质要件则要求当事人在村民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刘女士出生后即在该村处落户,张先生以男到女家方式与刘女士结婚后,张先生的户口迁至该村处。二人小孩出生后,也落户在此处,且一家人一直居住在该组,故应认定张先生一家系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同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
政府要带头遵守法律信守承诺。
其次,诚信原则作为社会主体交往的重要原则,要求社会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做到诚实守信,信守承诺。具体到行政法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签订行政性协议、履行行政性协议都应当以诚信为前提。
本案中政府与张先生一家已签订了拆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并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政府部门无权随意变更及撤销。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在我国农村,后迁入的户口,能享受和原村村民同等拆迁补偿待遇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