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张强律师代理的姚先生诉被告河北省赤城县独石口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赤城县独石口镇马厂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经审理,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冀073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赤城县独石口镇人民政府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责令赤城县独石口镇马厂村村民委员会对姚先生建设新房申请限期作出答复。独石口镇人民政府收到判决后对第三人马厂村村民委员会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村对建房申请作出明确答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