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中遇到所谓的“拆迁奖励金”时我们要放平心态,不能把这种“奖励”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款当中扣除,而是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践中也要小心利益陷阱。
征收办往往在征收活动正式开始后,会在预征收地块较为显眼的位置张贴各种各类的条幅,比如像“早签约,早搬迁,奖励五万元”、“温馨提示,今日签约可奖励两万元”、“最后一周,逾期签约将不会给予任何补偿”等这类字眼。被拆迁人在这时,往往经不住所谓的“奖励金”的诱惑,即使征收办给出的补偿标准偏低,最终也会无奈选择妥协。
一直有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事后反悔者不在少数。那么征收办这样的行为有合法依据吗?如果逾期不签拆迁奖励金,被拆迁人就真的错失了吗?
案情介绍:
吴先生在福建某村有合法房屋,今年年初,当地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吴先生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所建两层小楼也比较新,也是近几年刚刚建成的。现在孩子也大了,本想拆迁后拿拆迁补偿款买两套房屋,一套自己养老,一套留给儿子娶媳妇用,但是以目前方案的补偿标准和周边的商品房补偿价格相比较,也就能买一套大两居,剩的钱也就够装修之用,远远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和邻居们也多次谈论此事,大多心有不甘,大家伙商量好都不同意签字,以此抗拒拆迁。
没多久,征收办在村里各处开始张贴横幅:“早签多奖励,晚签没奖励”“三日内签字奖励十万元”……这可让吴先生等被拆迁人人心惶惶。本来团结一致的大家伙不少人都跑去签了字,吴先生也很无奈,最后也选择妥协,事后后悔莫及。
通过上面的案例来给大家分析,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为什么这么说呢?征收方之所以能做出这样的“让利”,无疑是制定的相关征收策略。此次督促被拆迁人尽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达成预期目标,顺利地完成自身的拆迁安置工作。
但是在这所谓的“让利”中,绝大部分还是从拨付的征收财政中划出来的,也就是说,所谓的“拆迁奖励金”也是我们补偿款应有的一部分。征收办在操作过程中,调低征收补偿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给予被拆迁人用来奖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总的来说,拆迁中遇到所谓的“拆迁奖励金”时我们要放平心态。《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不能把这种“奖励”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款当中扣除,而是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所以,遇到像案例当中的情况,不必急于签订补偿协议,因为协议签订后对今后的维权很不利,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争取应有的拆迁补偿。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巨额拆迁补偿奖励的背后,存在怎样的利益陷阱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