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郑森林律师代理的吴某某等人与青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复议一案,青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青政复决【2024】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 文章导航历史的文章历史的文章:由本所白玲律师、高华君律师代理的成都市吴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胜诉未来的文章未来的文章:拆迁前必看!这5点不注意,小心吃亏到炸锅!相关文章由本所张涛律师代理的郑某某诉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胜诉2025年12月16日由本所陈丽芳、李银磊律师代理的崔先生诉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市桥西区东简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强制拆除一案胜诉2025年12月11日由本所王一帆律师、韩妮娜实习律师代理的张某某诉钦州市海洋局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胜诉2025年12月11日由本所王威律师、何枫律师代理的郑某、郭某、张某诉谭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胜诉2025年12月11日由本所刘晓刚、班煜苹律师代理的白某某、李某某等5人与大战场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胜诉2025年12月11日由本所谭程泽律师代理的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某村民小组返还土地给付占用费一案胜诉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