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城市更新”与“拆迁”在内涵上并不等同。城市更新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指根据严谨的城市规划,对不满足当代需求的城市区域进行改造,以提升和优化功能及设施,实现重新繁荣。具体方式包括再开发、整治改造和保护措施等,涉及全方位的保护、整修、调整和重建。而"拆迁"是因建筑维护需求或特定目的拆除单位或住宅,并让被拆迁者迁入其他地区,是城市更新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城市更新是拆迁吗?
“城市更新”这一术语与其直接对应的“拆迁”在内涵上并非确切相等。
城市更新乃是一个范围更为广阔的概念,具体所指为依据严谨的城市规划,对那些难以满足当代社会生活需求的城市区域,展开一系列详尽周密的改造工程,其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和优化这些区域的各项功能及设施配置,从而实现它们的重新繁荣兴盛。
城市更新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再开发、整治改造以及保护措施等,这些方法将涉及到对城市既有用地资源、建筑构造、基础设备以及空间形态的全方位保护、整修、调整、改建或重建。
然而,所谓的“拆迁”,则是指向因为建筑物本身的维护需求或者出于其他特定目的,需要拆除相应的单位设施或者居民住宅,同时也要求被拆迁者迁入其它地区居住。因此,拆迁毋庸置疑地也是城市更新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一环。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城市更新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城市更新拆迁补偿中房屋拆迁补偿补偿包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