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赵秀津律师团队谭程泽律师代理的戴娟琴与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公开一案,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沪0106行初70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主张的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衣服等合计 50,000 元、现金 6,000 元,符合一般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当事人使用现金的习惯,且与朱黎明关于原告房屋内有家用电器、生活物品的陈述相印证,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的老红木家具三件套计220,000元,与朱黎明关于原告住房内有红木家具的陈述相印证,同时,被告就屋内物品种类及价值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由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价值及现金金额予以认定。”将举证责任倒置落到实处,判决赔偿室内物品27万余元,委托人的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