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年前在批前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若在批后被证明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征收方则应当补足差价部分。若是在2021年新法施行后批前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不宜在批复作出前、协议效力待定期间即实施土地清表及占地施工。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安置补偿是集体土地征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决定了土地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和被征收人的实质利益。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区政府和镇政府就已经组织实施了征地拆迁行为并且和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对案涉房屋及土地发放了补偿安置费用,并直接将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的账户中,随即便对地上附着物强制清表行为,并展开占地施工行为,若此时被征收人向征收方主张权利被侵犯时,征收方经常以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为由进行抗辩。
那么,对于这种批复作出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效力如何呢?
实践中,地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减少征地阻力,常常采取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先用地后批准的办法。
根据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并未授权征收人在批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司法实践中,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批前所签征地补偿协议,一般也不宜以程序问题而否定协议的效力,也即会对协议确认违法,但保留其效力。
根据2019年修订后的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方是应当在完成征地前期调查程序、发布拟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后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协议再进行整卷报批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裁判要旨可知,批复作出前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双方共同合意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行政协议,其性质属于效力待定的行政协议,需经有权机关作出征地批复或者达到约定的生效条件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对协议双方具有拘束力。
因此,无论是新旧哪一土地管理法施行期间在批前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若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司法机关都不会直接确认其无效。
拆迁律师认为,2021年前在批前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若在批后被证明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征收方则应当补足差价部分。若是在2021年新法施行后批前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不宜在批复作出前、协议效力待定期间即实施土地清表及占地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