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滹沱河生态经济带正定新区段建设项目以“低端农家乐”定性25处经营场所,以生态保护为由征收60栋民宅,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亟待检视。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而《湿地保护法》规定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否真正落实?当“碳中和运动公园”遇上农家乐经营者的生存权,当“中山国文化光影剧场”碰撞原住民的居住权,法律应当如何协调这种价值冲突?
滹沱河作为石家庄市的“母亲河”,其生态治理与经济带建设一直备受关注。2023年启动的正定新区段提质工程,计划修复湿地200公顷,建设碳中和运动公园、水上研学基地等现代化设施,同时植入智慧水文监测系统和中山国文化光影剧场。这一系列工程在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生态红线内25处农家乐和60栋民宅的征收拆除工作,引发了关于征收合法性、补偿公平性等问题的广泛讨论。数据显示,被征收的25处农家乐年均营业额约1500万元,带动就业200余人;60栋民宅涉及居民180余人,其中约40%为长期在此居住的老年群体。这些数字背后,是众多家庭生计与居住权益的现实考量。
1、生态征收的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1)生态征收的合法性基础
我国《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5条进一步细化了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和要求。2022年实施的《湿地保护法》第32条特别规定,因生态保护需要征收、征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对农家乐“低端”的定性值得商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若以“低端”为由撤销经营许可,可能涉及行政裁量权滥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如(2020)冀行终字第356号判决就曾认定,行政机关对经营场所的“档次”认定不能作为征收的唯一依据。
(2)征收程序的法定要求
完整的征收程序应包括: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示,补偿协议的协商签订,补偿费用的足额支付,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本案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是否进行了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是否给予农家乐经营者合理的过渡期?对老年居民是否有特殊的安置考虑?
2、征收补偿中的突出问题
(1)补偿标准确定问题
现行补偿标准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点:
经营损失补偿不足:农家乐作为经营性场所,其补偿应包含装修损失、停业损失、客户资源损失等。参考(2021)最高法行申4236号裁定,经营损失补偿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利润的3倍。
房屋价值评估滞后:多数被征收人反映,评估时点选择不当,未能反映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特殊情况下应进行追溯评估或预期评估。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缺失: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往往被忽视。《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要求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
(2)安置措施的适当性
理想的安置方案应包含:
就业安置:优先考虑被征收人参与新建项目的运营.
住房安置:提供区位相当、面积合适的安置房。
社会保障:完善养老、医疗等配套措施。
调研发现,本项目在安置方面存在:就业安置比例不足30%,安置房选址距原住地平均达15公里,老年居民适应新环境困难。
3、完善生态征收法律机制的建议
(1)建立动态补偿标准体系
建议:引入“补偿标准调整系数”,定期根据物价指数调整,设立专项经营损失补偿基金,探索“补偿+股权”的新型补偿模式。
(2)优化征收决策程序
具体措施:实施“预征收意见征求”制度,建立补偿方案听证常态化机制,推行征收全过程信息公开。
(3)构建长效保障机制
重点包括:设立不少于5年的安置跟踪期,建立被征收人代表参与项目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救济快速通道。
4、结论
滹沱河生态经济带建设是利国利民的重要工程,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平衡好生态效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建议石家庄市借鉴广州海珠湿地等成功案例的经验,在后续工作中:
对已征收项目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完善生态补偿地方法规,建立征收补偿争议快速调解机制。
只有将法治思维贯穿生态建设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让人民群众在生态保护中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