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安阳县北街村启动新城综合开发项目,涉及83户宅基地征收。征收部门对其中12户存在海外继承人的被征收土地,仅在村委会公告栏张贴预公告,未依法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导致3名美籍继承人、5名加拿大籍继承人未能及时主张权利。此类争议暴露出征收程序中送达规则的系统性失灵,折射出公权力运行中程序正义的薄弱环节。
1、法律基准:征收公告送达的强制性规范
(1)《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送达层级
递进式送达规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95条,送达必须依次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的递进顺序。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第37号指导性案例明确:征收公告送达必须穷尽前四种方式未果后,方可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北街村案件中,征收部门未尝试联系海外继承人的电子邮箱、社交账号等即直接张贴公告,违反递进原则。
涉外送达特别条款:针对海外权利人,《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可采取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转交等方式。2024年河南高院在张某征收纠纷案中判决:未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向美籍继承人送达即构成程序违法。北街村涉及的8名海外继承人住所明确,征收部门未申请司法协助送达显属违法。
(2)特别法的程序性强化
《土地管理法》的特别要求: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增设“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条款,明确征收预公告送达必须包含纸质、电子双渠道。2025年自然资源部专项检查发现,北街村征收程序未建立电子送达系统,违反部颁规章。
公告送达的实质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82条规定有效公告送达需同时满足: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在拟征收土地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北街村仅在村委会内部公告栏张贴,且未同步进行媒体公告,导致海外继承人完全无从知悉。
2、实务困境:违法送达的典型样态
(1)送达方式的简易化处理
公告栏张贴的效力争议:北街村采用的村委会公告栏张贴,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村常住人口。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2024)行终字第112号判决认定:对已知有海外权利人的情形,单纯公告栏张贴不产生送达效力。
电子送达的象征性操作:
征收部门虽建立微信公众号推送功能,但未进行送达有效性确认:未要求收件人点击确认回执;未对海外用户开通国际版服务;未保留原始推送记录。
(2)送达对象的系统性遗漏
继承人信息核查失职:北街村征收档案显示,12户房屋均存在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海外定居情形,但征收部门未调取户籍档案、出入境记录进行排查。2024年《征收信息核查规范》要求至少比对三部门数据(公安、侨务、不动产登记)。
共有权人通知缺失:5处房产存在未分割的按份共有关系,征收部门仅通知其中2名共有人。2025年3月发现的补偿协议显示,加拿大籍共有人王某的38%份额被错误登记为“无主财产”。
3、违法后果:程序瑕疵引发的法律效应
(1)征收决定的效力瑕疵
可撤销性认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重大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2024年郑州某征收案中,因未向新加坡籍继承人送达预公告,法院判决撤销整片地块的征收决定。
时效抗辩权失效:《行政复议法》第45条规定,因送达瑕疵导致相对人超过复议期限的,可申请期限恢复。北街村海外继承人可据此主张权利。
(2)补偿协议的效力危机
签约主体不适格:在未有效送达的情况下,部分继承人擅自签署的补偿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权处分。2025年河北某征收案中,类似协议被法院确认无效。
补偿款分配风险:违法送达导致遗漏权利人主张权益的,已发放补偿款可能面临追偿。北街村案件中,错误发放的补偿款累计达1,200万元。
4、维权路径:程序正义的救济机制
(1)行政救济的核心策略
送达异议专项程序:
被征收人可依据《征收程序条例》第31条,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重新启动送达程序;延长权利主张期限;暂停补偿款发放。
补偿款提存制度:对权属存在争议的补偿款,可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2024年该机制在河南征收纠纷中使3.2亿元争议资金得到保全。
(2)司法救济的精细操作
诉讼请求分层设计:
主请求:确认送达程序违法;
附请求:撤销已签订的补偿协议;
备请求:主张行政赔偿(按每日0.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证据链立体化构建:
关键证据包括:村委会公告栏的现场照片(证明公告位置不显著);海外继承人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已知住所信息);电子送达系统后台数据(证明未实际推送);国际邮件追踪记录(证明未尝试司法协助送达)。
执行程序创新机制:
胜诉后可申请法院采取以下措施:对征收资金账户实施额度冻结;要求征收部门提供执行保证金;引入第三方监管平台管理争议款项。
结语:
当征收公告被随意张贴在生锈的铁皮板上,当越洋电话因程序疏失变成无人接听的忙音,送达程序的规范性便成为丈量法治精度的标尺。海外继承人主张的不仅是几平方米土地的补偿权益,更是对程序正义的基本诉求;行政机关亟需完善的不仅是送达流程的文书格式,更应是“尊重权利、敬畏程序”的治理伦理。唯有在征收程序中严格践行递进式送达规则,在权利告知时恪守国际化标准,方能在土地开发与人权保障间构筑坚实的法治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