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5年安阳县白璧镇启动新城核心区建设,涉及征收房屋面积达38万平方米,但现行过渡费标准(10元/㎡·月)与相邻区域15元/㎡·月的市场租赁价格形成显著落差,引发被征收人集体行政复议。此类争议直指集体土地征收中过渡费补偿标准的法定底线与市场公平性冲突。本文立足《河南省征收补偿条例》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剖析过渡费标准的合规性边界与救济路径。
1、法律框架:过渡费补偿的法定基准
(1)中央与地方立法的衔接规则
最低保障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明确过渡费应覆盖“临时安置需求”,补偿标准需确保被征收人租赁同等条件住房的能力。河南省2023年修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14条增设“过渡费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征收部门每年根据市场租金中位数更新补偿标准。
相邻区域参照义务: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行赔终字第223号)判例确立“过渡费补偿相邻可比规则”:过渡费标准不得低于征收项目半径3公里内普通住宅租赁市场价的80%。白璧镇相邻的龙泉片区2025年住宅平均租金为15元/㎡·月,但征收补偿仍执行2019年制定的10元/㎡·月标准。
(2)过渡费的计算维度
基准构成要素:
《河南省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过渡费需包含:基本租金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补助(每户不低于2000元/次);特殊群体附加补偿(老年人、残疾人增加20%)。
逾期过渡惩罚性条款: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0%支付过渡费。白璧镇新城项目因安置房延期交付,已导致412户超期过渡达14个月,但征收部门未启动惩罚性补偿。
2、实务困境:标准偏离的制度成因
(1)标准制定程序的合法性缺陷
评估样本失真:白璧镇过渡费标准依据的租赁样本中,56%为农村自建房,24%为房龄超20年的老旧小区,与征收区域商品房不具有可比性。2024年《河南省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要求参照样本中商品房比例不得低于70%。
调整机制僵化:现行标准沿用2019年制定的“10元固定值”,未执行《河南省征收补偿条例》要求的“年度动态调整”。相邻的洪河镇2023年已建立过渡费与CPI联动机制,实现每年5%-8%的自动上浮。
(2)补偿发放的制度性梗阻
支付周期违规:《河南省征收补偿条例》第18条要求过渡费“按月预付”,但白璧镇采取“半年集中支付”模式,导致被征收人需自行垫付租金。2025年审计发现,32%的被征收人因资金压力被迫降低租房标准。
抵扣条款滥用:征收协议中设置“安置房交付后过渡费从补偿总额中扣除”条款,变相剥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该做法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补偿与安置方式分离”原则。
3、维权路径:标准矫正的法治化方案
(1)行政救济的核心策略
基准价复核程序:
被征收人可依据《河南省征收补偿条例》第21条,联名申请启动过渡费标准重新核定:提交相邻区域1年内租赁合同样本(不少于30份);要求住建部门公开价格评估模型及参数;申请人大代表参与价格听证会。
过渡费追索机制:对超期未付的过渡费,可向征收部门申请“滞纳金补偿”,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24年洛阳某征收案中,该机制使被征收人获赔逾期费用127万元。
(2)司法救济的精细化操作
诉讼请求分层设计:
主请求:确认过渡费标准制定程序违法;
附请求:判令按市场价补足差额(5元/㎡·月×过渡月数);
备请求:主张超期过渡期间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据链立体化构建,需形成五维证据体系:
市场价证据:房产中介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
支付瑕疵证据:银行流水显示延期到账记录;
生活影响证据:降低租房标准的房屋对比照片;
程序违法证据:未公示的价格测算原始数据;
类比案例证据:相邻区域法院生效判决书。
执行程序创新,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对过渡费实施“预执行制度”:按争议金额的70%先行划拨至共管账户;剩余30%待终审判决后结清;对拒不执行机关适用“按日罚款”措施。
结语:
当推土机的轰鸣与租赁市场的波动同频共振,过渡费标准便成为丈量征收法治化程度的精密标尺。被征收人主张的不仅是每平方米5元的价差补偿,更是对“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律承诺的坚守;行政机关亟需完善的不仅是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更应是“尊重市场规律、敬畏财产权利”的治理哲学。唯有在制度层面建立过渡费与市场价的刚性挂钩机制,在程序环节保障被征收人的定价参与权,方能在城市发展与权利保护的天平上放置公平的砝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