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南宁市作为北部湾城市群核心城市,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工程。然而,在江南区永和村的改造项目中,村民持续举报征收方“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强拆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前已启动拆除作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必须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不得以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永和村事件折射出的不仅是程序合法性争议,更深层次反映了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冲突。
1、城中村改造的法定程序与永和村争议焦点
(1)法律框架下的征收流程
前置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集体土地征收需逐级上报至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取得征地批复文件(即“一书四方案”)后方可发布征收公告。
程序要点:南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细化要求,实施单位需完成“三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公告及地上附着物登记),并保障被征地农民30日异议期。
强制拆除前提: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仅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且不搬迁时,行政机关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永和村纠纷的核心争议
程序倒置疑云:村民提供的2023年5月拆迁现场视频显示,部分房屋被拆除时,区政府尚未取得桂政土批函〔2023〕XX号征地批文(该批文签发日期为2023年7月)。
补偿协议效力争议:多名村民声称签署协议时未见过完整补偿方案文本,且协议中缺失《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要求的“社会保障费用明细条款”。
逼迁手段合法性:2023年6月起,永和村37户未签约村民遭遇持续性断水断电,涉嫌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五不得”规定。
2、“未批先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司法审查标准
(1)违法性认定规则
实质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5429号裁定明确,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实施的拆除行为,即便事后补办手续,仍构成程序违法。
南宁司法实践:2022年江南区法院(2022)桂0105行初XX号判决中,认定某街道办在征地批文下发前组织拆除围墙的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万元。
(3)责任主体界定难题
委托拆除的法律风险:永和村征收项目中,区政府委托安吉拆迁公司实施拆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将职权委托给非行政组织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以拆违代征收”乱象:部分区域征收方通过城乡综合执法局认定被征收房屋为“违建”,规避征收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申872号裁定指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宜直接适用《城乡规划法》强制拆除。
3、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多元路径
(1)程序性权利的司法保障
信息公开诉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征收人可申请公开征地批文、补偿方案听证记录等文件。南宁市青秀区法院(2023)桂0103行初XX号判决曾责令区自然资源局10日内公开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行为保全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在诉讼期间可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停止执行强拆行为。2022年西乡塘区法院依据该条款成功阻止某城中村项目强制拆除。
(2)实体权益的救济机制
行政赔偿标准突破:广西高院2021年颁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房屋征收违法拆除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补偿标准”。
补偿协议无效之诉:针对签订程序违法的协议(如欺诈、胁迫),可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2023年隆安县法院判决撤销某村民受胁迫签订的补偿协议,开创南宁地区先例。
4、制度重构:破解城中村改造中的程序失灵困境
(1)强化事前监督机制
征地审批“红线清单”:建议广西自然资源厅建立征地项目动态监测系统,对未取得批文却启动拆迁的乡镇,暂停其土地出让金返还资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赋权:参照广东省经验,在城中村改造中设立由村民代表、律师、会计师组成的监督小组,全程参与补偿方案制定。
(2)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个人追责条款细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主导“未批先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除行政处分外可探索引入终身追责机制。
第三方机构连带责任:对出具虚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咨询公司,参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创新争议解决模式
“裁执分离”机制试点:借鉴浙江省经验,将城中村项目的强制执行权统一移交法院执行局,阻断行政机关强拆冲动。
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南宁市可设立征地纠纷调解中心,聘请退休法官、征地律师组成专家库,强制要求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先行调解。
结语:
永和村事件暴露的“未批先拆”问题,本质上是城镇化速度与法治化进程不匹配的缩影。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实施的背景下,南宁市亟需通过强化程序控制、完善救济机制、加大违法成本等手段,重构城中村改造的法治化路径。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唯有充分运用信息公开、诉讼保全、协议效力审查等法律工具,方能在权利博弈中争取主动。长远观之,推动征地程序从“效率至上”向“权利优先”转型,不仅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城市更新与社会稳定平衡的关键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