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皋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政策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如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本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车管所、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
m2,砖木结构300元/
m2,简易结构240元/m2。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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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如皋近几年搬迁规划
法律分析:如皋市将全面铺开城市框架,涉及城南、城北、城西、城东等多个桥梁、道路以及地块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如皋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如皋市城市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该规定对房屋补偿按照搬迁地块区域的房屋市场价作为基准价进行补偿,经过公示认定房屋的 所有权 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放弃产权置换给予奖励,严格实行三榜公示制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如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本示范区拆迁范围:北至125灰场排水沟、南至206国道、东至车管所、西至灰场中路(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拆迁方式: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拆迁。
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的拆迁期限为准。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基本状况
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等。房屋的使用性质为住宅和非住宅。拆迁补偿的一般原则
一、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事项为准;产权凭证记载不清的,参考被拆迁房屋的规划建设用途、产权产籍或房产管理资料记载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元/
m2,砖木结构300元/
m2,简易结构240元/m2。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临时商业网(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开始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的旧料归拆迁人所有。
三、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拆迁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房屋,拆迁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五、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资金依法提存。
六、涉及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应当同步拆迁、迁移,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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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方案所称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八、被拆迁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