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刘晓刚律师、班煜苹律师代理的白某某、李某某、冶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撤销被申请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履职答复一案,中卫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卫政复字(2025)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
由本所刘晓刚律师、班煜苹律师代理的白某某、李某某、冶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撤销被申请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履职答复一案,中卫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卫政复字(2025)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