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3年10月,义乌市人民政府下达《方台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正式启动涉及434户、9.4万平方米建筑的征收工程。补偿方案中规定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支付,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保底。
这本是保障居民过渡期生活的制度设计,却因标准连续三年未调整引发群体性信访。当周边房租涨幅超40%时,冻结的过渡费让434户居民陷入“补偿金不够租房”的生存困局。
1、生活成本激增,过渡费冻结的民生困境
过渡安置费的本质是维系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权的生存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明确要求其覆盖“临时安置期间的租房费用、搬迁费用及必要生活支出”。方台区块方案初始设定的每月20元/㎡标准,在2023年尚能覆盖同地段平均25元/㎡的租金。但三年间当地房租飙升至45元/㎡,补偿标准与市场租金的倒挂率已达125%。
这种倒挂对弱势群体尤为致命:老年住户的养老金与过渡费形成“双固定收入”,在房租上涨中被迫迁往远郊;多人口家庭因人均居住面积压缩,儿童被迫转学率达17%;慢性病患者因远离原社区医院,复诊成本增加35%。
更严峻的是,方案规定的超期过渡补偿机制未能激活。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过渡期超过24个月应双倍支付过渡费。但截至2025年7月,超期住户占比已达61%,征收部门仍按原标准发放。
2、法律框架下的动态调整义务
过渡费标准僵化实质是行政不作为对法定职责的背离。国家层面虽未制定统一标准,但通过三重机制设定动态调整义务:
物价指数联动条款:当CPI累计涨幅超5%时,地方政府需启动标准修订程序。义乌市2023-2025年CPI累计涨幅达9.6%,远超法定触发阈值;
超期过渡惩罚性补偿:超期18个月需增加150%,超21个月增加200%。方台项目逾期24个月以上住户占比超三分之一,却未执行阶梯式补偿;
公平补偿宪法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要求“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行申字第471号裁定中明确“补偿标准需随经济发展动态调整”。
地方立法已提供解决方案。河南省2025年《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创新设置 “过渡费浮动指数”,按季度统计住房租金中位数并自动调整补偿标准。这种机制可有效破解“标准滞后”难题。
3、行政惰性的制度病灶
过渡费调整机制失灵的背后,是三重制度缺陷的叠加:
资金监管缺位:补偿资金未建立独立账户,与土地出让金混同管理。审计显示,义乌市2024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32%,但安置费预算仅微调5%;
方案修订程序封闭:征收补偿方案修订未纳入听证范围。方台区块居民曾3次联名申请调整标准,均因“未经法定程序启动”被驳回;法律未明确过渡费标准调整的具体执行部门,住建、财政、征收中心互相推诿。
更深层矛盾在于土地财政的利益捆绑。过渡费支出增加将直接削减土地纯收益,在方台区块这类中心城区地块中,每平方米过渡费提高10元,政府土地收益减少约2100万元。当经济利益与民生保障冲突时,行政惰性便有了滋生土壤。
4、多维破局:从权利救济到制度重构
破解过渡费僵局需司法、行政、立法三轨并进:
司法救济激活诉权:
群体性行政诉讼:针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履职之诉,武汉洪山区类似案例中法院判决按房租涨幅补足差额并支付利息;
补偿协议违约之诉: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未履行“不降低生活水平”的合同附随义务;
行政赔偿请求:对因过渡费不足导致另行租房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程序再造:
建立过渡费专项账户:参照河南模式实行资金封闭运行,按土地出让金比例动态注资;
引入自动调整公式:如杭州钱塘区方案“过渡费=基准价×(1+近三年房租累计涨幅)”;
开通紧急支付通道:对低保户等群体实施过渡费预支制度。
立法规则升级:
在《不动产征收法(草案)》增设:过渡费标准年度修订的强制程序,超期6个月自动触发双倍支付的智能合约条款,第三方机构对资金充足率的年度审计制度。
安置费的本质并非政府的恩赐,而是公民财产权因公共利益让渡后的生存对价。唯有通过动态调整机制将市场变量转化为法律常量,才能让征收补偿回归《民法典》等价有偿的基石,使每一份补偿协议都经得起时间与民生的双重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