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盖有政府印章的房产证遭遇“违建”认定通知书,北辰区青光街道的拆迁户们正面临一场关于行政信赖保护的深刻危机。2025年启动的子牙河生态修复工程中,37户持有2008年核发房产证的居民突然被告知其房屋属“未批先建”,补偿标准骤降至建筑成本的30%。这种“发证者否定发证”的悖论,不仅暴露了行政行为的连续性缺失,更将《民法典》第243条与《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冲突推向台前。
1、程序合法性审查:穿透"违建"认定的三重迷雾
主体资格缺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违建认定主体应为规划主管部门,但青光街道案件中由拆迁指挥部直接下发通知,涉嫌行政主体越权。
溯及既往的违法性认定:涉事房屋多建于2005-2010年期间,当时适用的《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未要求农村自建房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现以2025年标准追溯处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程序要件缺失:
未保障陈述申辩权:81%的住户反映未收到《违法行为告知书》;
证据固化瑕疵:未按《行政强制法》第24条进行现场勘验记录。
2、证据对抗体系:从产权证明到历史档案
房产证的推定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应推定合法,行政机关需举证推翻登记效力。
关键证据收集清单:2005年村镇建设审批表(青光街道档案室可调取);2010年农村房屋普查登记记录;历年缴纳房产税凭证。
反向举证责任运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应证明认定违建的合法性,住户可重点攻击其证据链断裂处。
3、复合式维权策略:从个案异议到制度修正
紧急救济措施: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6条);同步申请行为保全,冻结强制执行程序。
群体性维权路径:联合5户以上提起共同诉讼(诉讼费降低70%);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同类案件处理标准。
长效机制建议:推动北辰区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建筑认定细则》;建立“发证机关参与认定”的会商机制。
结语:在行政效率与产权安全之间重建平衡
青光街道事件揭示的不仅是拆迁补偿的利益之争,更是行政行为“出尔反尔”对法治根基的侵蚀。当政府既可以核发产权证明又能否定其效力时,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期待将彻底崩塌。解决之道或许在于确立“禁反言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对于政府自身颁发且长期默认的许可,非经法定听证程序不得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