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河南鹤壁淇县朝歌街道,一场以“殷商文化轴线”为名的风貌修复工程正紧锣密鼓推进,80户居民却以罕见的集体姿态对征收补偿方案投下否决票。他们手中攥着的评估报告显示:补偿标准被锁定在建筑成本价,与一路之隔的商品房均价相差三倍有余;搬迁过渡费未按《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足额发放;更令人愕然的是,部分居民发现亲属名字赫然出现在未授权的补偿协议上——这场以“古城保护”为名的行动,暴露出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合法性危机。
1、法律框架下的补偿落差:成本价为何吞噬财产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应包含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房屋价值需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然而朝歌街道的操作却大幅缩水:
区位价值被系统性剥离:居民张某的临街商铺评估价为3800元/平方米,而同年同街道二手房成交均价达1.2万元/平方米,补偿额不足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一;
过渡安置费遭截断:按豫政〔2012〕39号文,过渡期超18个月应双倍支付安置费,但项目拖延两年仍按原标准发放;
营业损失评估缺失:十余家经营民俗店铺的业主,因征收导致的客源中断、客户流失等间接损失未被纳入补偿范围。
这种“成本价补偿”模式,实质是将风貌修复的公共成本转嫁给特定居民群体。当法律预设的公平补偿机制被架空,拒签成为被征收人最后的自卫手段。
2、程序正义的崩塌:代签逼签下的权利绞杀
征收程序中的违法操作进一步激化矛盾:
代签协议泛滥:2020年阁南村拆迁中,郭姓居民发现其岳父房屋被堂兄刘某代签协议,办事处副书记郭某华声称“程序无问题”却拒提供代签授权证据,此举直接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无权代理禁止性规定;
村民自治异化为逼迁工具:下关村曾以“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拆迁决议,对未签约户实施强拆。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村民自治决议无权替代征收法定程序,更不得剥夺公民财产权;
“风貌冲突”认定权滥用:何为“与现代风貌冲突”无明确标准,导致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膨胀。一栋2000年建造的砖混民居因“影响商周风格视廊”被划入拆除范围,而相邻仿古民宿却得以保留。
3、司法救济的突破与局限:从调解到复垦的艰难确权
面对系统性侵权,居民开启多元法律抗争:
行政调解的革新尝试:2025年淇县法院院长主持调解赫某某案,通过“1135”府院联动机制,促成办事处就安置房回购条款让步。此案虽具示范意义,但依赖院长亲自督办的模式难以规模化复制;
恢复原状判决的破冰价值:在杨某诉淇县政府案中,最高法明确:对违法强占耕地行为,应优先判决“将土地恢复至耕种状态并返还”,而非简单货币补偿。此判决为被毁损不动产的权利复原提供了新路径;
赔偿标准的举证困境:多数居民难以举证装修投入、经营损失等,法院多参照《鹤政〔2018〕7号文》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如农作物仅按2800元/亩赔偿,与实际市场价值严重脱钩。
4、制度重构:迈向风貌保护与居住权的平衡
破解困局需构建三位一体制度框架:
建立风貌分级补偿机制:对文物核心区房屋按重置价120%补偿+15%风貌让利补贴;缓冲区内房屋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允许被征收人参与选聘评估机构;
推行协议签署司法见证:借鉴鹤壁中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经验,要求补偿协议在法官见证下签署,禁用亲属代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司法所指定临时监护人;
创设风貌修复专项基金:从文旅项目收益中提取20%,补偿居民因限高、外立面改造导致的房产贬值损失,避免“公共利益”沦为剥夺私权的借口。
朝歌古城的风貌修复本应是文明传承的盛事,却因80户居民的抵抗暴露出程序正义缺失与补偿公平性危机。当“殷商文化轴线”的蓝图与居民生存权激烈碰撞,法律不应仅是推土机的开路先锋,更需成为平衡历史保护与公民财产权的精密刻度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