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张作元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永清县曹家务乡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一审法院对本案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对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委托人在律师指导下依法提起再审申请,2025年7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行申 1037 号《行政裁定书》,以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第(四)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的情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提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进一步维护,特此公告!!
由本所张作元律师代理的李先生诉永清县曹家务乡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一审法院对本案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对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委托人在律师指导下依法提起再审申请,2025年7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行申 1037 号《行政裁定书》,以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第(四)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的情形,裁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提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进一步维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