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谭程泽律师、唐柳律师代理的三河市郝先生土地租赁合同一案,因租赁合同已到期村委会主张返还土地并清理地上建筑物,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冀108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案涉合同目的系为村内养殖户因拆迁重新分配养殖地,而双方因拆迁问题存在长期争议;被告已在案涉土地投入资金进行养殖并建设牛棚、厂房等建筑设施,双方对地上附着物的折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返还土地不利于正常生产经营;”判决驳回出租方返还土地并清理地上建筑物的诉求,委托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价值巨大的建筑物得以保存,委托人的权益得以切实维护,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