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都严格禁止违法暴力强制拆除。那么倘若是渔民在海上搭建的养殖蚝排等养殖设施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能否迳行强制拆除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和韩妮娜实习律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Q市代理的案件中,当地海洋局以渔民系非法占用海域修建违法养殖设施为由,将其养殖蚝排等设施强制“代履行”拆除。
那么,发生在海上的案件是否和土地上的此类纠纷“异曲同工”呢?法院将会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5亩海域中的养殖设施违法了?“代履行”重出江湖】
委托人张先生等5户是广西壮族自治区Q市某村村民,其作为渔民世代在此居住和从事渔业养殖。
2023年11月,xx市海洋局对涉案片区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村民们欲申请设立“传统赶海区”,但相关申请在2024年9月未得到市海洋局的同意。
2024年11月,市海洋局联合区政府作出《xx海域非法养殖设施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及通知,明确将开展对涉案海域非法养殖设施的清理工作。
2024年12月,市海洋局依据其经由此前的调查取证作出的《代履行决定书》及催告书,对张先生等5户的养殖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就这样,张先生等渔民非但没能给自己世代使用的海域办下一个“户口”,反而被指控非法占用海域,遭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2025年5月,张先生等5户渔民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和韩妮娜实习律师的指导下,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xx市海洋局对原告养殖蚝排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非法占用”海域搞养殖能“代履行”拆除吗?】
本案于2025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市海洋局辩称其系严格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原告张先生等户渔民的圈海养殖行为予以调查取证,进而作出代履行的执行决定的。
原告等村民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且涉案海域并非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海域使用权,而是国家所有。
在此情形下,原告等村民的养殖行为构成非法占用海域,被告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代履行决定书》的前提下对该海域实施了清理,不存在违法“强制拆除”一说。
就此,被告市海洋局提供了大量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拟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合法。
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和韩妮娜实习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被告市海洋局在调查阶段所询问的皆为村委干部,并未询问蚝排的所有者即原告本人。
且在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明确原告蚝排占用海域的面积,以及蚝排的面积、数量和具体方位坐标等事实,其处罚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同时,涉案处罚决定的作出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程序不满足《行政处罚法》第57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等规定,代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的前提需满足“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这些情形,而本案中被告却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等渔民的养殖行为符合前述紧急情况,此时行政机关依法不得实施代履行。
2025年11月7日,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桂72行初1、3-6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市海洋局于2024年12月实施的强制拆除张先生等5户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


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律师和韩妮娜实习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在起诉立案过程中曾历经波折,绝非完全一帆风顺。但这恰恰是在当下诉讼案件量激增的司法环境下对我们当事人及律师耐心、信心和细心的考验。
只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坚定信念,逢山开路,就能赢得最终的关键性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