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穿过上海黄浦区文庙的棂星门,时间仿佛在两种维度间切换——一边是红墙黛瓦、规制严谨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庙建筑群,享受着法律的严密庇护与修缮资金的优先保障;另一边,则是如毛细血管般向四周延伸的普通里弄,它们承载着几代人的市井生活,却因未被列入任何保护名录,在城市的推土机面前显得身份暧昧、命运堪忧。
1、“非保护”状态下的法律模糊地带:为何去留难定?
所谓“非保护里弄”,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实践中对未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或列入风貌保护街坊的里弄住宅的统称。这种“非保护”状态,使其在法律上陷入一种尴尬的中间地带,既不受《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高强度保护法规的刚性约束,又不完全等同于可自由处分的普通不动产。
“身份”缺失导致保护依据不足:决定一幢建筑是否值得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 “认定-挂牌”的行政程序。一旦被列入保护名录,便自动触发一系列法律义务与限制。而非保护里弄恰恰处于这个“认定”体系之外。尽管其中不少建筑可能具有相当的历史年限、建筑特色或社区文化价值,但由于缺乏法定的“保护身份”,当面临拆除时,主张保留的一方往往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其价值更多依赖于专家论证、社会舆论等“软性”力量,这在以依法行政为原则的拆除决策程序中,显得较为被动。
产权行使的自由与限制存在张力:对于里弄建筑的产权人(可能是私人、企业或房管部门)而言,非保护状态理论上意味着其拥有更完整的物权,包括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改建、重建甚至拆除的权利。然而,在文庙这样的历史城区,即便单个建筑未挂牌,其所在的区域整体风貌可能仍受到城市规划(如特定风貌区的控制性详规)的约束。这种基于区域风貌保护的“捆绑式”限制,与产权人基于个体物权的发展诉求之间,极易产生矛盾。产权人可能主张:“既然我的房子不是保护建筑,为何不能按我的意愿处理?”
“去”与“留”的价值判断标准多元且冲突:支持拆除者,可能着眼于房屋的物理性老化(危房)、居住条件恶劣、消防安全隐患等现实问题,其价值判断基于使用功能、安全标准和经济效益。支持保留者,则可能看重里弄的空间格局、建筑细部、邻里尺度以及承载的社区网络与生活记忆,其价值判断基于历史、文化、情感与社会资本。现行法律体系更擅长处理前一种以物质和经济效益为基础的判断(如通过危房鉴定、征收补偿程序),而对后一种抽象、多元的价值,缺乏权威的认定机构和可操作的权衡机制。
2、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去留”决策机制及其局限
目前,决定一片非保护里弄去留,通常交织在以下几套法律与政策程序之中,但每一套都非专为此类问题设计:
以“旧区改造”或“土地征收”为目的的行政程序:这是目前导致里弄拆除最常见的情形。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如旧改、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键在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和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在此框架下,单个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并非决定“是否征收”的核心考量,而更多是在征收决定后,影响其是否被“保留利用”或在补偿评估中是否考虑“特色价值”。程序的主导权在政府,居民和产权人主要是被征询和补偿的对象,而非平等的决策参与者。
城市规划与风貌保护的管控程序:在文庙这类历史文化风貌区,非保护里弄的去留会受到 “风貌保护规划” 的约束。规划可能将其划分为“保留”、“改建”、“拆除”等不同类别。然而,规划的制定过程公众参与有限,且规划本身具有一定弹性。特别是当面临具体开发项目时,规划的调整、解释与执行存在不小的自由裁量空间。谁参与了规划的制定与调整?其背后是文化价值主导,还是经济开发主导?往往并不透明。
基于建筑安全鉴定的“危房”处置程序:许多里弄面临拆除的直接理由是“危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需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这套技术性程序,可能使复杂的历史文化价值问题,被简化为一个结构安全的技术判定。而实际上,不少里弄通过恰当的修缮(可能成本较高)完全可以达到安全标准,但“拆旧建新”在经济和行政效率上往往更具吸引力。
3、多元主体的利益博弈:谁的声音应被倾听?
非保护里弄的去留,本质上是不同主体基于各自权益与价值的博弈场:
产权人(业主):拥有法律上最明确的处分权。他们可能希望拆除重建以获得更高经济利益,也可能因情感或文化认同而愿意保留。但其诉求的实现,受制于规划法规和可能的公共利益限制。
居民(使用者):长期生活在里弄中,是空间最直接的体验者和社区网络的维系者。他们可能渴望改善居住条件(这不一定意味着拆除),也可能强烈依恋现有的生活环境与社会关系。他们的“居住权”和“社区生活权利”在现行法律中缺乏强有力的独立表达渠道。
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城市发展的管理者,需要在城市更新、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历史保护等多重目标间权衡。其决策往往具有最终执行力,但也需承受社会舆论和历史文化责任的评判。
文化专家与民间保护力量:他们从专业或社会角度,识别和呼吁保护未被“认定”的历史价值。他们的意见可以影响舆论和部分决策,但缺乏制度化的、能直接否决拆除决定的法定权力。
开发商与市场力量:在涉及商业开发的更新项目中,他们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其投资回报诉求会强烈影响地块的规划与开发强度。
4、构建更公平、更精细的去留决策法律机制
要破解非保护里弄“谁主去留”的难题,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注入更多元的参与机制和更精细的价值评估工具。
建立“前置性历史文化资源普查与评估”制度:在片区规划或具体项目启动前,应由独立的专业机构(非开发商或直接利益相关方)对区域内所有建筑,包括非保护里弄,进行系统性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形成“历史建筑潜在价值清单”。评估标准应超越简单的年代和风格,纳入社会历史、社区记忆、空间肌理等维度。这份清单应作为后续任何规划、征收或开发决策的强制性参考依据,让“去留”讨论建立在充分的价值认知基础上。
创设“社区价值影响评估”与深度公众参与程序:借鉴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对涉及成片里弄拆除的项目,强制进行 “社区社会文化影响评估” 。评估需详细分析拆除对原有社区网络、生活方式、地方文化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减缓负面影响的措施(如原址回迁、记忆保存、社区功能延续等)。同时,将公众参与从“事后公示征求意见”提升为“事前共同商议”,建立由居民代表、产权人、专家、政府、开发商等多方组成的“片区更新协商平台”,就不同方案(全拆、部分拆、修缮改善等)进行实质性的协商与博弈。
探索针对非保护历史建筑的“弹性保护与激励政策”:对于有价值但未达挂牌标准的里弄,不应只有“完全保护”和“彻底拆除”两个极端选项。可以设计 “分类引导、激励相容” 的政策工具包:
“微更新”与“适应性再利用”引导:通过提供设计导则、技术支持和部分资金补贴,鼓励产权人对里弄进行内部现代化改造和功能提升,而非拆除重建。
“容积率转移”或“开发权购买”:若确需为其他建设腾挪空间,允许将其未能实现的开发权(容积率)有偿转移至同区域其他地块,使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补偿,同时实现建筑实体的保留。
设立“社区历史保护基金”:从区域土地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非保护里弄的修缮、功能活化与社区文化传承活动。
结语:为没有“身份”的记忆寻找法律席位
文庙片区的非保护里弄,恰似城市记忆的“草稿本”——它们可能不如正式文献(保护建筑)那样装帧精美、地位尊崇,却忠实地记录了城市日常生活的笔触与温度,是历史叙事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的任务,不应该是只承认那些已被权威“盖章”的历史,而将为那些广泛存在、滋养着城市生命力的“非正式”历史留出生存与尊重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