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江南水乡朱家角,白墙黛瓦与小桥流水是主旋律,但淀山湖畔或许也曾点缀着一些“不协调的音符”——那些未经规划许可悄然生长的违规设施。它们可能是简易的观景平台、临时搭建的茶舍、或扩建的仓储小屋。然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往往只针对建筑物本身,却无法一笔勾销附着于其上的、可能完全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
1、法律关系的双重悖论与核心难点
此困局存在两个层面的悖论:第一,合同有效性悖论。 租赁合同标的物(房屋/场地)是违法建筑,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租赁未经合法建设的房屋,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第二,损失产生悖论。 合同虽可能无效,但租户基于对“现场事实”的信赖,投入了装修、设备、积累了客户,形成了真实的经营性利益。政府的拆除行为直接导致了这部分合法利益的损失,但损失的直接法律原因却源于一个无效合同和对方的违法行为。
难点在于:
责任主体认定难:违建产权人是首要责任人,但其往往赔偿能力有限,或本就意图通过违建出租获利,事后面临处罚和索赔可能无力或不愿承担。
损失范围界定难:租户的装修损失(特别是附合部分)、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客户资源丧失等,如何在一个“无效合同”框架下进行公平计算和主张?
政府角色定位难:政府作为执法者,其职责是拆除违建,并无直接补偿租户的法定义务。但若对由此引发的尖锐社会矛盾置之不理,则可能影响执法效果与社会稳定。
朱家角镇的处理策略:平衡执法刚性与社会韧性
前端甄别与风险警示:在启动拆除程序前,进行细致排查,不仅登记违建产权人,也同步登记实际经营者。在张贴拆除公告时,应明确告知商户相关法律风险(租赁合同可能无效,损失需向出租人追索),起到警示和固定证据的作用。这既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帮助商户认清法律处境,为后续处理奠定基础。
执法与调解并行:搭建“三角关系”处理平台
镇政府不应仅作为单一的执法方,而应主动组织搭建一个由执法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产权人、租户代表共同参与的调解平台。平台的目标是:在坚决执行拆除决定的前提下,尽力促成产权人与租户之间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调解中应明确:
过错原则:强调产权人建设、出租违建是根本过错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即使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过错赔偿的规定,产权人应赔偿租户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信赖利益损失)。
损失核定:引导双方协商损失范围,或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装修残值、搬迁费用等进行评估。对于经营损失,可参考相近区域合法商铺的收益情况,结合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协商。
2、探索有限的行政救济或引导途径
在调解不成,且产权人确无赔偿能力,而租户损失重大、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引发极端事件或群体性不满时,镇政府可考虑两种非常规但具人道主义的措施:
协助追索:在政府对产权人进行的罚款或其他处罚中,若涉及款项,可向法院提供情况说明,建议在司法程序中优先用于赔偿善意租户的损失。
救济引导: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协助其对接本镇其他区域的合法空置商铺资源,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办理合法经营手续时提供便利,帮助其“再生”。这并非直接经济补偿,而是通过提供替代机会降低其损失。
结语:拆除违规设施,是维护规划权威与公共利益的必要之举,其正当性毋庸置疑。然而,执法的艺术在于,如何在坚定切割违法状态的同时,细致地剥离并保护那些镶嵌其中的合法社会关系与正当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