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琯尾街片区的省地质测绘院宿舍楼里,老张住了三十多年。他是单位的退休职工,房子是当年分配的“公房”,每月象征性交点租金。旧改消息传来,他既盼着改善居住条件,又满心忐忑:这补偿款,是全部归单位,还是能有自己一份?单位和他,谁去和征收部门谈?
同样的问题,也萦绕在省轻纺设计院、电力公司等众多单位宿舍的住户心头。这片土地上密集的“单位公房”,构成了旧改中产权关系最复杂、历史遗留问题最多的一环。在政府征收的法律关系中,产权单位、实际住户(往往是职工或家属)以及征收主体(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组微妙的“三角”权益博弈,如何清晰界定各方权责,成为决定项目成败与社会公平的关键。
1、法律关系的“三重奏”:所有权、使用权与征收权
解开单位公房补偿的乱麻,必须首先厘清其中交织的三重法律关系:
产权单位的所有权人地位:单位公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由产权单位(如省地质测绘院)代表行使。因此,在征收法律关系中,产权单位是法定的被征收人,有权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即“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补偿,是对单位固定资产损失的弥补。
住户的合法承租权与使用权:老张这样的住户,与产权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这种承租权,尤其是历史上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租金远低于市场水平的长期甚至无限期承租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征收行为直接导致其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使其丧失了赖以居住的场所,因此住户是征收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政府的征收权与安置责任: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行使征收权,其责任是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仅要面对产权单位,更要直接面对作为实际使用人的住户,保障其“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
2、补偿权益的“分割术”:哪些钱归谁?
补偿款不是一块铁板,而是由不同性质的部分组成,需要在这些主体间进行精细化的“分割”。
房屋价值补偿(给产权单位):这笔钱在法律上明确归属于产权单位,是对其房屋所有权的对价。单位获得这笔资金后,应用于其自身的发展或解决其他职工住房问题。
搬迁补助与临时安置费(给实际住户):这笔费用是针对住户因搬迁产生的实际支出(搬家费、临时租房租金等),应直接支付给实际搬迁的住户。
核心难点:住户的“使用权价值”补偿与安置:这是所有矛盾的焦点。住户失去的不仅是一个租住的房子,更是一项具有极高福利属性的居住权益。这部分价值如何体现?
货币补偿路径:可以由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住户协商,从房屋总补偿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直接补偿给住户,作为对其承租权消灭的补偿。比例需综合考虑房屋现状、住户工龄、职务、租赁年限等因素。
实物安置路径(更为常见和优先):由政府或产权单位提供安置房源,住户以极优惠的价格(如成本价、房改价)购买,或继续以公房形式承租。这正是规划中高容积率安置地块(A-25、C-6等)的重要用途之一。住户的补偿权益,直接转化为对新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
3、协商机制的“搭建术”:三方如何坐下来谈?
清晰的法律界定需要有效的协商机制来落地。一个健康的三方协商机制应包含以下要素:
政府的组织与主导责任:征收部门不能只与产权单位签协议了事。必须主动搭建平台,确保住户代表(如职工代表大会、住户委员会)能够实质性地参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协商。方案应明确针对住户的补偿或安置选项,并经得住公示和质询。
产权单位的桥梁与内部协调责任:产权单位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它一方面要与政府协商其作为所有权人的补偿,另一方面负有对其职工(住户)进行内部政策宣讲、意见收集、情绪疏导的责任。单位有义务争取对职工最有利的安置条件,并协助政府做好职工工作。单位内部的分配方案也必须公开、公平、经民主程序。
住户的组织化与理性表达:分散的住户个体力量薄弱,应推选代表组成谈判小组,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咨询。诉求应聚焦于法律赋予的居住权益保障,如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价格、质量标准等,进行有理有据的协商。
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思路:许多单位公房存在超标住房、产权模糊、长期空置等复杂历史问题。在处理时,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利于稳定”的原则,由三方协商制定专门的处理细则,避免因陈年旧账阻碍整体进程。
老张们的故事,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住房制度在市场经济和城市更新浪潮下的最后回响。处理单位公房的征收问题,是对政府治理智慧的一场大考。它考验的是能否在保护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同时,恪守对那一代建设者“老有所居”的社会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