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老张在连岛西侧开了一家渔家乐,三层小楼,面朝大海。十几年前,这儿还是片荒滩,他和亲戚一砖一瓦垒起了这座“家业”。今年开春,整治通知贴到了门上:经认定,这处建筑属违法建设,需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老张懵了:“我在这经营了十几年,村里街坊都认得,怎么就成了违建?当年的海风、当年的砂石路,谁给我开过规划许可证?”他拿着手机拍下的通知,一遍遍看着上面的落款,心里直打鼓——这“违建”的帽子,到底是谁给我戴上的?我该找谁说理去?
老张的遭遇,在沿海地区的环境整治中并不鲜见。面对“违建”认定,被征收人最怕的就是“一锤定音、无处申诉”。然而,法律和规章恰恰为这种异议设置了清晰的复核路径。关键在于,要分清“谁认定的”以及“怎么复核”。
第一步:明确“谁有权认定违建”。
根据《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而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根据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赋权,也可以查处违法建设;而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则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因此,老张首先要看通知上盖的是哪个单位的章——是街道办、乡镇政府,还是城管部门?这决定了后续申诉的直接对象。
第二步:理解“认定≠最终结论”。
该办法明确,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需要拆除的,违建执法机关应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但这份决定并非不可挑战。如果老张认为自家的房屋不属于违建,或者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他可以依据办法第二十三条主张权利:例如,如果房屋虽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要求,那么这就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不应直接拆除。
第三步:启动复核的法律路径。 异议复核通常有两条并行不悖的路径:
一是行政救济。老张可以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执法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认定。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技术甄别。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建筑,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认定和处理。老张可以向属地街道或直接向区违建查处议事协调机制(通常设在城管或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房屋的建造年代、是否属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重新甄别。特别是对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若能提供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历史航拍图等材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获得合理补偿。
第四步:关注“分类处置”政策。
办法第二十二条特别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实施分类处置。这意味着,并非所有无证房都一律“拆除且不补偿”。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建筑,完全有可能通过缴纳罚款、补办手续等方式予以保留或按合法建筑补偿。
结语:老张的故事最终有了转机。他找到了当年的村委会主任,搜集了电费缴纳记录和邻居的联名证明,向连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了历史遗留建筑认定申请。一个月后,经多部门联合甄别,他那座面朝大海的小楼,因建成于2005年且一直用于合法经营,被认定为“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虽然补偿额不如完全合法的产权房,但相较于“违建零补偿”的判决,已是天壤之别。
连岛的阳光依然明媚,老张明白,面对“违建”这顶帽子,最怕的不是戴上,而是沉默。拿起法律的工具,找准申诉的门牌号,每一个被征收人的声音,都应当被听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