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浙江嘉兴,当大型工程或搬迁项目的红线划过地图,它所触及的往往不仅是冰冷的建筑物和个体的产权,更是绵延数代、紧密依附于土地的乡村社区。沿线的行政村,并非仅仅是地理上的坐标,而是有着共同记忆、集体资产和复杂社会关系的生命有机体。搬迁工作是否征询了他们的意见?村集体在这一过程中是无奈的旁观者,还是积极的参与者、农民权益的守护者?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村及其村民委员会在征地搬迁过程中,拥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特定的职责。其角色绝非被动。
第一,意见征询:法定的前置程序与实质性参与。
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询”不能流于形式:嘉兴的搬迁工作,必须在项目规划、征地范围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等关键阶段,主动、正式地征求相关行政村的意见。这不仅仅是开一场告知会,而是需要提供详细的方案资料,给予充分的讨论时间,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等形式,形成集体的书面意见。
村集体的代言功能:村民个体在面对庞大的项目时往往势单力薄。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能够整合村民诉求,代表集体与项目方、政府部门进行更对等的协商。例如,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的选择(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等)、集体发展用地的预留、村内公共设施和历史的保护等问题,村集体可以提出系统的、代表多数村民利益的建议。
意见反馈与采纳机制:征询的关键在于意见是否被认真对待。项目方应对行政村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需说明理由。这个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确保征询不走过场。
第二,村集体在安置过程中的多重角色。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和谈判者: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行职能)是法定的所有权人代表。它负责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和总额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商谈判。这笔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安置事务的组织者与协调者:在安置过程中,村集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组织作用:
人员身份认定:协助确定享有安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处理“外嫁女”、新生儿、义务兵等特殊人员的权益问题,这个过程复杂且敏感,需要村集体基于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
安置方式选择引导:向村民详细解释不同安置政策(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货币补偿、安排就业培训等)的利弊,协助村民做出适合自身的选择。
矛盾纠纷的第一道调解者:搬迁安置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邻里纠纷、对政策的误解等,首先会在村内发酵。村两委干部、乡贤、老党员等组成的调解组织,可以利用熟人社会的信任优势,进行前期调解,化解大量基层矛盾。
集体发展与未来生计的谋划者:智慧的村集体不会只盯着一次性补偿。他们会利用搬迁契机,为村庄的可持续发展争取资源:
争取留用地政策:依法争取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或留用地指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如建造标准厂房、商铺出租、发展乡村旅游等,为村民提供长久的收益来源和就业岗位。
规划新村建设:如果涉及整村或部分搬迁,村集体会深度参与新聚居点的规划,确保新村的布局、公共设施、建筑风格符合村民的生活习惯和文化需求。
技能培训与产业对接:组织村民参加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与引入的新产业项目对接,帮助村民实现从“失地农民”到“产业工人”的转型。
第三,保障村集体有效参与的条件。
要使村集体扮演好上述角色,需要:
信息充分透明:政府必须向村集体开放所有不涉密的信息,确保其知情权。
能力建设支持:为村干部提供法律、政策、谈判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
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既要尊重村集体的自治权,也要监督其权力行使的合规性,防止侵害少数村民合法权益。
结语:在嘉兴的搬迁安置工作中,相关行政村绝非局外人。他们是法定程序的参与者、集体权益的谈判者、村民利益的守护者、以及未来社区的建设者。真诚、有效、前置的意见征询,是尊重乡村主体地位、保障程序正义的起点;而支持村集体在安置全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发展和稳定作用,则是确保搬迁工作得以平稳、高效、深得民心推进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