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由本所陈丽芳、李银磊律师代理的付先生、郝女士与辉县市某某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辉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辉政复决〔2026〕27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文章导航历史的文章历史的文章:北京东城区商铺拆迁,其能否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未来的文章未来的文章:30年前翻建的宅基地上房屋,城市更新要按违建“断气+拆除”?相关文章由本所谢瑞青律师、熊世红律师代理的王某某诉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胜诉2026年7月7日由本所徐东兵律师代理的邵先生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一案胜诉2026年6月23日由本所陈丽芳律师、黎光代理的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诉委托人刘先生、张女士追偿权纠纷一案胜诉2026年6月23日由本所张勇律师、宋燕律师代理的肃州区王女士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胜诉2026年6月23日由本所谭程泽律师代理的娄底市成先生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胜诉2026年6月23日由本所杨念平律师、于艳律师代理的符女士诉东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胜诉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