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滩涂土地征收涉及大规模海域收回和养殖区整治,征收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养殖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征地预公告是征收程序启动后的第一个面向公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法律功能在于告知拟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异议反馈渠道。听证程序则是被征收人表达诉求、参与决策的重要制度通道。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征地预公告、听证等程序作出了细化规定。在养殖区清退中,征地预公告与听证程序的履行情况,既是判断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尺,也是养殖户行使异议权利的制度保障。
1、征地预公告的法定要求与山东省的细化规定
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核心功能在于告知拟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并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在滩涂土地征收(海域收回)中,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确保被征收养殖户能够及时获取征收信息。被征收养殖户有权了解预公告的全部内容,对预公告中拟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等核心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与听证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与听证,是保障被征收养殖户参与权和异议权的核心制度安排。《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养殖区清退中,半数以上养殖户认为滩涂养殖补偿方案标准过低或安置方式不合理,有权在公告期限内(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并申请听证。征收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征收部门陈述补偿方案的制定依据和内容,被征收养殖户可以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房源的选择、评估方法的科学性等核心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听证结束后,政府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情况予以公布。征收部门不得以养殖规模小、登记比例不足为由拒绝组织听证。
3、被征收养殖户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养殖区清退中,被征收养殖户要确保征地预公告与听证程序依法履行,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密切关注征收预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被征收养殖户应当通过政府官网、自然资源局官网、征收项目现场公告栏等渠道,及时获取征收信息。预公告的内容可能包含海域收回范围、拟清退养殖区的具体边界等信息,养殖户的登记义务与清退谈判的前置程序密切相关。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应按规定配合土地现状调查。
第二,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养殖户应当联合其他养殖户,共同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提交异议和听证申请,明确指出补偿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如附着物补偿标准偏低、养殖经营权剩余年限未被单独评估等。养殖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海参、对虾等主养品种的计价失误、迁移运费等细节也应在书面质询中逐项反映。征收土地管理规定明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对听证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征收部门在收到多数养殖户的听证申请后拒不组织听证,或在听证会上拒绝养殖户就核心问题发表意见、质证,养殖户可以就此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提出程序违法的抗辩。养殖户参加听证会的提前7日通知期被侵犯,或听证会地点设在乡镇之外交通不便的偏远处,均可作为程序瑕疵提出异议。
结语:滩涂土地征收(海域收回)中,征地预公告与听证程序的履行是保障征收合法性的关键。预公告是征收程序的“发令枪”,征收土地管理意见已明确预公告发布时限和内容;听证程序是征收决策的“缓冲阀”,多数养殖户认为补偿方案不合理,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被征收养殖户应当密切关注征收预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法定期限内联合申请听证,对补偿不公的情形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确保养殖清退工作在公开、透明的程序轨道上运行,守住养殖户在沿海滩涂转型发展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