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2026年6月1日 下午3点
开庭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9法庭
开庭律师:杨在明、吴雨晴
案 由:征收或者征用房屋
被 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因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建设需要,原告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三十六崎巷16号(中)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两原告的母亲陈淑珍系被征收人。2025年4月原告在住处附近居民墙上看到被告作出的(厦思政征(2025)47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文顶片区有机更新项目(首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称征收决定)。 陈淑珍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提起诉讼。后原告陈淑珍去世,两原告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旁听坐席:约20个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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