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养殖区取水整治及岸线修复工程的土地征收中,滩涂的权属结构往往较为复杂——海域使用权证或承包合同的持有人可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实际从事养殖经营的承包人则是个体养殖户。这种“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权属结构,在征收补偿实践中引发了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滩涂使用权补偿费与滩涂上的养殖物补偿费,能否分开补偿、分开支付?补偿费是统一支付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与承包户按约定分配,还是征收方可以依据实际经营状况直接将养殖物补偿费支付给承包养殖户?

1、滩涂使用权与承包权的法律性质
滩涂使用权和承包权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类型的权利。滩涂使用权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或《渔业法》依法设立的用海权或养殖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滩涂承包经营权则是通过承包合同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滩涂使用权人处取得的债权性权利。二者权源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基础不同,但均受法律保护。
从《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这一规定说明,养殖证是滩涂使用权的法定凭证,持证人享有合法的用海权益。使用权的登记主体与承包经营主体不同的情况,征收补偿的归属和分配必须兼顾两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特殊,更需审慎处理权利归属与补偿分配的关系。
2、征收补偿项目中两类权益的补偿项目构成
养殖区取水整治项目和岸线修复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项目分为三大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社保安置与留用地安置。滩涂使用权补偿与养殖经营补偿不是笼统打包的统一费用,而是可以独立细分的不同补偿类别。
使用权补偿与承包权补偿可以分开补偿的法律逻辑在于:当使用权人与承包权人不一致时,使用权补偿费应归属于持有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权属主体,用途在于弥补因海域使用权终止所造成的物权损失;承包权损失补偿应归实际经营者,用途在于弥补承包合同提前解除的经营损失和种苗投入损失。
3、征收补偿实践与分开补偿的可能路径
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中的养殖设施和养殖物,所有权通常属于实际投资建设的承包养殖户。因此,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征收方将养殖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承包养殖户,在法律上并无实质性障碍。
方案中还规定了留用地安置,按一定比例安排留用地进行安置。留用地开发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权人可以通过村集体分红间接获得使用权补偿的剩余价值,而承包养殖户则通过养殖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转产转业扶持费直接获赔。这种制度安排为使用权补偿与承包权补偿的分开支付提供了可能的制度通道。
在实践中,使用权补偿费归村集体,养殖物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承包养殖户,在权属清晰的基础上是完全可行的。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应当对滩涂的权属结构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在补偿协议中明确两类补偿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避免因权属认定不清而导致补偿款被错误支付或争议搁置。
4、被征收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滩涂征收中,承包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提前梳理权属证明文件。承包养殖户应当收集承包合同、养殖证、放苗记录、投饵记录、销售凭证等材料,以证明自身对养殖物和养殖设施的实际投入,为承包权补偿的独立受偿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二,对补偿方案中权属认定的模糊表述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征收补偿方案将使用权补偿费和养殖物补偿费笼统计入一个总额,不区分支付对象,承包养殖户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征收方对两类补偿进行分项核算、分别支付。
第三,争取在补偿协议中明确承包权补偿的独立受偿地位。在补偿协议签订阶段,承包养殖户应当坚持在协议中明确列明养殖物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包养殖户所有,并争取与征收方直接签订补偿协议或作为协议受益人。
第四,对权属认定错误导致的补偿款错付行为,及时提起诉讼。如果征收方将属于承包养殖户的养殖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村集体,导致养殖户无法获赔,承包养殖户可以就补偿款的所有权归属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行政诉讼中主张征收方的权属认定存在错误。
结语:滩涂使用权与承包权在法律性质和补偿项目上可以相互区分、分开补偿。使用权补偿费归持证人所有,以弥补海域使用权终止的物权损失;养殖物和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实际经营的承包养殖户所有,以弥补合同提前解除所带来的投资损失。实际投入的承包养殖户应当在征收程序中积极举证、主动争取,推动征收方在补偿协议中将两类补偿分别核算、分别支付,确保承包经营权损失在征收程序中获得独立、足额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