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中的必经环节,协议的内容关乎着我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对待每一个字都应当慎之又慎。
一、谁有资格与我们签定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由此可知,提供补偿协议的一方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所以在签协议时,我们一定要注意落款红章到底是不是有权部门。
二、拆迁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以及附属设施等。
2、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情况。(1)若选择货币补偿,需要对被拆除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2)若选择产权调换,需要对被拆房屋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
3、拆迁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1)若选择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至于货币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支付完毕;(2)若选择产权调换,应当明确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
4、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仅针对用于合法经营的商业用房)的支付。
5、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应当约定合理的搬迁期限。在过渡期内若选择过渡安置费,则应明确约定支付数额、期限和方式;若是选择临时周转用房,则应当明确约定周转房的地点、过渡期限。
6、违约责任。这一项条款非常重要,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按照上述条款履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三、几种绝对不能签的情况
1、以高额拆迁奖励为诱惑。
2、以认定违建为理由。
3、以失去工作饭碗来威胁。
4、动员街坊邻居进行语言攻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