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撤销房产证呢?
其主要原因是撤销房产证并不属于征收的一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限制,通过房产证被撤销而让被征收人陷入慌乱的境地,可以在征地拆迁谈判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这是撤销房产证的主要动机。
首先,房产证是房管局做出的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撤销房产证需要起诉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拆迁的部门官员可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其次,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往往采取只协商、签协议、拆房,就是不作征收决定的策略。而这样的操作就让房屋征收这个法律问题,变成的政府单方面进行拆除房屋的政策性行为了。在所谓“协议拆迁中”,没有房产证变成了被征收人一个大的劣势,会被征收方拿来利用被征收者对法律的不了解大幅度进行压价。
如果撤销了房产证,房子就没了吗?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也就说房产证撤销解决的是房产证的问题,而不决定房屋的事实归属。比如房屋超规划建设,在规划范围内的原有建筑可能仍然是完全合法的,并不影响房屋权属。房产证的主要作用或者是影响是,涉及到房屋的交易,例如无法进行买卖、租赁、抵押担保。
在这里要为大家强调的是,“无证房”绝不等于“违法建筑”。对于涉案建筑而言,虽然房产证被撤销,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建设审批文件仍在,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启动之后,认定环节时,该房屋依旧会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可以获得应有的补偿。
此外,只要能够证明房屋所有的事实,被征收人的权益并不都寄托于房产证上,即使是违建,依旧可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政策获得拆迁补偿、赔偿。
如果房产证被撤销了怎么办?
实践中,地方政府通常会以当年办证时被征收人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不全,不符合当地的地方性规定为由来套用第81条的规定对房产证予以撤销。这里的问题在于所谓的地方性规定往往是地方政府在住建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人为增设相对人的义务,所谓不全的材料也都是政府机关内部应予提供的“认定意见”等被征收人在申领时根本无从知晓的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81条虽然是地方政府的大杀器,但也是其软肋,因为这一条也意味着被拆迁人的程序和实体救济。
从程序上讲,撤销房产证必须要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因此,如果房管局直接以“虚假材料”为由撤销房产证,却不提供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直接认定程序违法。
其次,地方政府半夜鸡叫式的撤销房产证再强拆的做法也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为行政处罚应遵守法定程序,房管局在作出撤销决定时,要根据法定的送达程序通知被处罚人。没有履行这一程序搞“突然袭击”也属于程序违法。
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这种房产证被撤销,或者类似的问题时,一定不要太过惊慌。更不要因为觉得自家房产证被撤销就失去了获得拆迁补偿的机会,主动让步让价争取补偿的行为更是不可取的。越是碰到意外情况,被征收人越应该冷静镇定,尽早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可以为您在拆迁补偿谈判中争取最好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