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家和厂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合约履行条件,但在疫情期间导致无法及时履责,此时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负责呢?买房时针对补充协议的保密协议有真实的法律效力吗?看在明律师上线正义网法律答“疫”公益平台,为大家免费解答。
作者丨李群杰 杨念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No.1匿名网友:我是一家小超市的老板,年前进购了一批牛奶礼品准备卖给走亲戚的人,当时和厂家约定,先进货卖,等到快过保质期的前五天,我把没卖出的牛奶给他们拉回去,再换一批新生产的,可是由于疫情封路,我没来得及在保质期内把临期牛奶给厂家送回去,目前牛奶已经过期,厂家也不收了,想问一下,我可以以疫情为由,让厂家给我换新生产的牛奶吗?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群杰:
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对不可抗力概念及出现后适用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指出,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然而,将新冠病毒事件作为不可抗力,并非一切因此影响的合同关系都可援引而免受损失。不可抗力条款引用应当是在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并由此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在本问题中,关键要看“由于因疫情封路,导致无法在保质期内将牛奶送回”,这一行为会造成您要承担与厂家的牛奶供货合同关系所约定的哪种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不可抗力而免除。
No.2匿名网友:买房的时候与开发商因购房预售合同个别条款修改,增加了补充协议,同时开发商又要求我签了针对补充协议的保密协议,这个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力?补充协议与保密协议是否需要在房产部门备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念平:
如果保密内容确实关系到开发商的利益,是应当保密的,那么,该条款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能否备案,在原则上是可以的。至于开发商去不去备案,则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问答内容来源:法律答“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