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补偿
在我国,房屋拆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着重提醒被征收人,房屋征收的补偿是必须包含奖励和补助的。
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原则上是参照一手商品房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具体来讲,一共分为3种补偿:
①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重新分配宅基地进行自建房,补偿建造房屋的成本价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费;
②货币补偿,具体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宅基地的地价;
③房屋置换补偿,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下,充分考虑公摊面积、容积率等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最低1:1比例置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