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安置房很少有现房,大都是约定几年内交房,并支付相应的过渡费。眼看着安置房的承诺慢慢成为泡影,大多数被拆迁人都会后悔之前的选择。为了让自己不后悔,每一位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都要了解以下三点:
1、安置房跟其他商品房一样,有同样的质量要求标准,也要有建房的相应手续,房屋质量必须要符合住宅质量国家验收规范,对此我们一定要留心。合格的安置房需要经过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必须经过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的验收合格。
2、选择安置房的协议里应明确约定: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等,对交付日期、逾期交房或者房屋不合格时对方的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也要明确约定。
3、不管协议几份,自己手里一定要有原件。因为,补偿谈的再好,不落实在协议里也无法保障,协议写的再好,自己手里没原件,照样被动。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为一旦征收方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是可以根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去追究征收方的责任的。
其次,如果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交付日期,被征收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履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