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及了土地征收征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农民朋友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广大农民朋友梳理《意见》所涉的最新提法,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下一阶段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点一:征地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依法不予支持!】
《意见》中指出,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在明律师认为,这是对2020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再次强调。新法首次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范畴以列举的形式入法,就是要严格落实“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目标,优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最高法的这一表态意味着其将在未来着重对征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审查,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成片开发的是否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及是否获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部分农户的同意,都有望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
【要点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意见》中指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
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是新《土地管理法》的又一大改革方向,由此带来的改变也是显而易见的“有感”。譬如近几年各地持续深入开展的清理整治违建别墅专项行动, 主要打击的对象并非别墅,而是涉嫌违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别墅。
政策、法律的指向性如此明确,在明律师郑重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和购房者,切勿继续无视《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77条、第83条等规定(有心的读者朋友可以自行搜出这些法条一阅),以身试法的结果只会是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等建筑物被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租赁的土地被收回,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要点三: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多种方式公平合理补偿】
《意见》中指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大目标下,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是最基本的法定原则。《意见》强调了“及时”二字,即征收方要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积极履行自身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而不得以协商未果、用地不着急为由长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同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的提法似乎有在相关纠纷司法裁判中适度展现“灵活性”,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进行裁判的意思。无疑,这是对被征收人依法救济权利的正面引导,“走法律程序”解决补偿安置纠纷应当更加理直气壮。
【要点四: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等问题在农村地区仍时有发生,而事实上这部分补偿费用依法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而非土地的所有权人。
村集体或者村委会的法定职责之一就是召开村民会议,依法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并在不负责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失去承包地的家庭承包方。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宅基地“资格权”等改革中新出现的概念、问题所引发的案件进行妥善审理。这无疑为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开提供了司法的兜底保障,对农民朋友大胆尝试创新突破有其积极意义。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上述每一项具体的内容都对应着现实中复杂的个案情形。若要自己的权利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仍需要专业律师的及时介入与指导和自身在行事上的谨慎细致。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在改革、建设、投资等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法度,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那么一旦你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法律也一定会挺身而出,保护你来之不易打拼得来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