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棚户区改造中,补偿方案前期论证的公众参与程度,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在征收决策的初始阶段就表达诉求、影响方案。补偿方案的制定不是征收部门的单方行为,而是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公共决策过程。
从法律层面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公众参与补偿方案论证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
公众参与补偿方案论证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多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2、被征收人参与补偿方案论证的途径与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补偿方案的前期论证:
第一,在征求意见阶段提交书面意见。根据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方案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对补偿方案的具体意见,包括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安置房源是否满足需求、搬迁过渡期限是否充分等。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被征收人可以单独提出意见,也可以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提出,以提高诉求的重视程度。
第二,申请并参加听证会。对于因棚户区改造(属于旧城区改建范畴)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被征收人可以联合其他被征收人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当面陈述对补偿方案的意见,要求征收部门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
第三,推选代表参与沟通协商。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推选代表,与征收部门进行集体协商,就补偿方案的核心内容进行沟通和博弈。
第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方案论证材料。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的过程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了解方案制定的依据和过程,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提供参考。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棚改中,被征收人要有效参与补偿方案前期论证,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密切关注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查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政府网站等渠道,了解补偿方案的公示时间和公示内容,确保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出意见。
第二,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并保留凭证。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意见,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指出补偿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并保留提交凭证(如挂号信回执、快递单、签收记录等)。
第三,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申请听证。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应当联合申请听证,以增强影响力。听证会是被征收人表达诉求、影响方案的重要平台,应当积极参与。
第四,对未充分听取意见的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论证过程中未依法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对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未予回应即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就此提出程序违法的异议,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棚改中,被征收人依法有权参与补偿方案的前期论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被征收人参与补偿方案论证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并参加听证会,对未充分听取意见的征收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