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就属于直接损失。对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不确定发生的利益,就不属于直接损失。
作者 | 李垚垚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范围中“直接损失”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往往会遇到难以界定的范畴,例如租房损失,经营性损失等。
在此以实际案例中发生的租房损失为例,对“直接损失”的概念进行界定,为大家提供参考。
张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有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系上世纪70年代建设的二室一厅,总使用面积87平方米,张某及家人长期在此居住生活。
2016年3月31日,张某的房屋被龙潭街道办以安全整治的名义进行强行拆除。房屋被拆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龙潭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拆除房屋后,张某租赁房屋所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畴。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虽规定由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何谓“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谓直接损失也未作明确定义。
一般意义上,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就属于直接损失。对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不确定发生的利益,就不属于直接损失。
具体到本案,因龙潭街道办拆除房屋致使张某无处居住,迫使张某需要另择地而居,并产生租房损失。如果张某房屋未被拆除,必然不需支出额外的租房费用,因此租房损失属于张某的必然可得利益,即直接损失。另外根据该地段租房行情看,与涉案房屋居住条件相当的房屋租金月均价有6000元,张某的主张合情合理。
在此,在明拆迁补偿律师建议大家遇到违法拆除行为后,不仅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同时也一定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