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中世纪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过,“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真的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够摆脱传统的禁锢,做到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在法律实践上实现真正的平等。
作者 | 杜峥
在农村,女性村民可以获得宅基地吗?当然可以!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另外,《宪法》第48条第1款更是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可见,从法理上讲,女性村民是可以获得宅基地的。
然而,在很多地方村规民约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一些女性尤其是出嫁女性分不到宅基地,其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不只是让人看的,更在于落实”。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黄晓丽说,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我国法律很完善,可是在近年的征地拆迁案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侵犯出嫁女子拆迁补偿利益的现象,不仅侵犯了女性权利,也侵犯了其子女的权利。究其原因,还是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习俗面前,法律推进很困难。”
2021年5月,黄晓丽律师经手的一桩外嫁女拆迁补偿诉讼终于临近尾声。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申请人江女士与当地政府达成一致,后者同意作出相应拆迁补偿。然而,等到这个结果,江女士用了将近四年时间。
2017年,江女士所在地级市经济开发区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根据当地补偿与安置政策,当年年底,她的两个哥哥已进行了正常的安置补偿,分别获得两套房产,共计四套安置房;作为家中最小的女儿,江女士却一无所有,仿佛这一次拆迁改造和她一点关系都没有。
为什么会这样?江女士想不明白。
她自小生在村里,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从来没有迁出过。2009年,她和邻县一位高中教师结婚,丈夫属于公职人员,在家乡没有宅基地,其户口一直在原籍,而江女士本人的户口也一直和父母及两个儿子在一起;两位哥哥获得安置补偿后,已经在本村分户居住。按照江家父母的意愿,他们更愿意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可是就这么一个简单的心愿也不能实现!因为按照当地习俗以及村规民约,拆迁分户之后,父母不能单立一户,必须跟一个孩子生活,有儿子则必须随儿子,不能随女儿。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江家两个儿子名下各有两套房,父母无房只好与大儿子并户安置,而江女士因为没有得到补偿,原本的宅基地也被拆了,只能带着两个儿子在外租房,生活也变得捉襟见肘。
两个刚上小学的儿子常常问她:“为什么舅舅家有那么多房子,我们一套也没有?”每当听到这些话,江女士既尴尬又无助,不知该怎么和孩子们解释。为了争取合法权益,在父母和两位哥哥的支持下,她鼓起勇气“民告官”,向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在黄晓丽律师看来,江女士是传统的中国妇女,从小被父母保护得很好,比较依赖家人,性格本分、沉默寡言,遇到这么大的纠纷,她自己感到特别委屈,但也无可奈何。
看过案情及相关证据,黄晓丽律师认定,江女士在本村有承包土地,而江父也于1997年取得了案涉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居民房屋建筑许可证,按法理,江女士本人应该在本村享有合法宅基地,可事实上她被剥夺了这个权益。
同时,按照该省政策,生育几个孩子,就可以有几个宅基地,不论男女。“他们现在把村规民约凌驾于法律之上了”黄晓丽律师说。村规民约不能大于法律,如果与宪法相违背,那就是无效的规定。从当地政府的角度看,他们每少算一个人,就少支付一份拆迁成本。而在这背后,其实是传统的重男轻女作祟。
黄晓丽律师决心帮助这位老实的农村妇女,建议她先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不收费,成本更低,又因为是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且书面回复为主,因此效率更高。
2018年1月18日,江女士向当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适用于本村的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十天后,她收到了改造征迁工作指挥部发来的《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同年2月8日,她向当地市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市政府于同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邮寄送达。江女士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为什么行政复议会被市政府驳回?为什么当地各级组织如此轻视一个农村妇女的拆迁补偿权益?
当地经开区管委会认为,江家二字已经获得了补偿安置,江家父母也已经与其中一个儿子并户安置,而江女士不符合“婚嫁女”的安置补偿政策,因为根据“处理意见”,对享受房屋补偿安置的“婚嫁女”是有结婚时间限制的——按照当地规定,“婚嫁女”是指在2004年前结婚的女性,而江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从结婚时间上已经将她排除在“婚嫁女”范围之外。简而言之,管委会认为,这场拆迁根本就与江女士无关!而当地市政府也认可管委会的这一决定,认为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因此概不受理江女士的行政复议。
“不能以结婚条件限制人家应当享有的权利”。黄晓丽律师说,“处理意见”对“婚嫁女”结婚时间的限制,已经对江女士的合法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市政府没有理由不受理该行政复议。
在律师的鼓励下,江女士正式开始了行政诉讼。为了避免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实现司法公正,该案被指定采取异地管辖,由邻市的中级法院审理。开庭之前,江女士还在想,那个城市是民间传说中“包青天”做府尹的地方,法官总该铁面无私、秉公断案,还自己一个公道了吧?
谁承想,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经开区管委会虽有瑕疵,但对江女士合法权益未造成实际影响,并不足以导致被诉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撤销的法律后果,因此该诉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江女士的诉讼请求。
走到这一步,江女士感到自己的维权之路竟然如此艰难,简直比“杨三姐告状”更曲折,经过一年多的往来奔波,她已经心生退意,不想再要那本该属于自己的安置房。是律师鼓励她,帮助她做最后的努力——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最高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征迁指挥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涉及的共性问题形成的一致决议,其中“‘婚嫁女’指在2004年前结婚”的规定,直接从结婚时间上将江女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市政府认为“处理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予受理江女士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驳回江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市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江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从最高法行政判决生效起,经开区管委会又经历了一年多的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对江女士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履行对其合理合法安置的职责。据黄晓丽律师介绍,江女士不久之后就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安置房。
“江女士很幸运,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黄晓丽律师说,很多女性争取宅基地的案件,根本无法立案,进入不了实体审判。很多地方法官对当事人说,这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是村民自治的范围,把女性拒到法院门外。也有些地方的法官,直接说自己管不了,让当事人和律师向上一级法院或者纪检、妇联反映。一位当事人有同学在妇联,可是对方很无奈,说无能为力,就宅基地的事情来说,保护不了妇女的权益,以致于这位当事人失望地说“妇联也是摆设”。
可见,“男女平等”的理念,尽管被早早写进了《宪法》里,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做不到。更可悲的是,一些政府公务员、法律从业者竟然不以为意,任这种不平等的现象蔓延。黄晓丽律师说, 她经历过一个类似案件,代表区政府的律师在法庭上洋洋洒洒地发表了一番厌女言论,核心就是:女的不是村民,不能享受宅基地的权利。一番话气得当事人的父亲浑身发抖,当场吵了起来,弄得 法官以“各为其主”的理由圆场才算作罢。
拆迁时轻视女性权益,不仅违背公平原则,更有甚者将直接威胁女性的生存权,影响社会和谐。黄晓丽律师介绍,不久前接触了一位女性当事人,前夫和她离婚户口从村里迁走,儿子判给了她。去年村里拆迁,按照安置政策,家里每出生一个男孩,满18岁即可分240平方米的房子,不满18岁则分120平方米,除此以外,还有过渡费、拆迁奖励。当事人的弟弟家有三个男孩,最后分得360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个车位以及48万元的补偿款。然而,这个当姐姐的什么都没有分到,只好带着儿子来到省会城市开公交车,艰辛谋生,母子名下都没有房产。弟弟心疼姐姐,借出一套房给她住,可是这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她能否也像江女士一样,争取到自己的利益呢?没人能给出答案。
西方中世纪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过,“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真的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够摆脱传统的禁锢,做到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在法律实践上实现真正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