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很多被征收人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突然被认定为违建,然后接到相关部门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公告等,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被征收人十分着急委屈。但因为确实在建设房屋时,没有办理或者其他原因未办理下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感到无奈,只能“任凭宰割”。
作者 | 宋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然而经过对众多案件的办理可以发现,并不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一定要被当成违建拆除,现列举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1、房屋建造时间早于城乡规划法颁布时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如房屋在2008年之前建成、房屋具有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及《私人建房许可证》。因各地政策不同,有些地方也颁发了《准建证》、《建设(住宅)用地许可证》等,证明当时建设房屋的合法性,则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法院在审理房屋是否违建时,不能一刀切的认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一定是违建,进而不予以赔偿。若是手中证件足以证明房屋的合法性,那么也是可以足额获得房屋征收补偿的。
2、因属地政府特殊政策的建筑
因响应政府的招商引资号召,进而前往属地政府处投资建设发展,是基于对属地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合法性及连续性的信赖,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但其修建具有政府招商引资的特殊背景,而政府对这类建筑往往也是认可的。
在此情形下,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及维持相关项目补偿平等性等因素考量,不宜将涉案建筑全部定性为违法建设直接拆除。当事人依旧享有涉案建筑的相应合法权利,因此可以作为权利人获得房屋征收足额补偿的依据。
3、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房屋
作为本村村民,如果村里没有分配宅基地,为了解决居住问题,经村委会同意在本村建设的房屋。房屋虽未办理相应的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但因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也应当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在征收补偿中一并解决。
这类房屋因为确未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房屋的违法性质并不因纳入征收范围而改变。
针对此类房屋的征收,属地相关部门应当先行与权利人进行赔偿事宜沟通,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拆除。相关判决中也明确表示若未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便通过城管大队等对案涉房屋进行违建拆除,此处理行为存在以拆代征之嫌。此时城管大队作出拆除涉案房屋的处罚决定目的并非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而是加速拆除过程,其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于此类房屋,权利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因为有权利瑕疵,只是在补偿上会有差距。
综上所述,没有规划手续的房屋在遇到征收时,对被征收人是很不利的,轻易会被相关部门以没有规划手续为由而认定为违法建筑被限期拆除,但是也存在以上特殊情况。
因此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如遇自身权利存在瑕疵,要找专业的拆迁征收律师进行代理,来寻找专业的突破点,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