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福建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养殖户张先生身上的事情引发网友热议。“一万多斤虾被政府莫名其妙全部捞走,向政府讨要说法时却被告知所有虾被6万元的价格贱卖。”看到张先生的这段采访,许多网友大呼“这么便宜的虾到哪找?简直是拿老百姓的利益开玩笑!”
那么,张先生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福建漳州市养殖户张先生在当地承包了一片池塘,里面养殖了上万斤活虾,眼看这些虾就快要上市时,家里却来了不速之客。
7月2日清晨六点不到,还在熟睡中的张先生夫妇听到外面吵闹声一片,出门一看发现自家虾塘来了十几名男子,个个手上都拿着工具,来势汹汹地告知张先生自己是行政执法人员,要来拆除虾塘,让张先生配合。
眼见来者不善,张先生很快找到了村委会询问原因,可等夫妻二人返回虾塘时却被眼前所见震惊到了:两人所居住的房屋被所谓的“执法人员”翻得七八糟,很多私人物品都已经被带走,更可怕的是自家虾塘中的一万多斤活虾全部被打捞走。看到眼前这一幕,两人才意识到自己是中了村委会的调虎离山计。当夫妻二人找到镇政府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池塘中的活虾已经全部被卖掉,保守估计市值30多万元的虾镇政府只卖了6万多元,夫妻二人损失惨重,欲哭无泪。
此事一出便引起各方热议,镇政府和张先生各执一词。镇政府说张先生与村委会签订的《虾塘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村委会针对养殖池统一公开招标,已经找到了新的承包方,所以张先生应该停止使用养殖池,并且工作人员已经找虾贩对过称,总共4000多斤,按照市值14-15元/斤售卖。
但张先生却不这么认为。首先,1986年和1999年的时候,张先生向村委会和几位村民先后租用两块地用做养殖,租用的集体土地已经到期,而另一块虾塘的经营权2028年才到期。已到期的虾塘,张先生没有继续养殖,而2028年到期的虾塘不应属于村集体所有。其次,14-15元/斤的活虾售卖价格即使是在海滨城市也不可能卖这么便宜,镇政府的粗暴执法让自己足足少了四倍的收益。
此事目前仍在调查之中,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早已暴露,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里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
1.承包合同有争议的情况下仍强制动工,是否操之过急?
从张先生和镇政府的争执中,双方对于“张先生所承包的虾塘是否属于集体土地”,以及张先生的《虾塘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存在争议的。镇政府认为,该土地为集体所有,张先生与私人签订的合同租赁该地,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合同应当无效。但即使双方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还存在争议,镇政府就率先出手拆除了张先生的虾塘,这未免有些不妥。合同效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等待诉讼结果后再作出决定,执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才是正当合理的行为。
2.镇政府强制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
退一步来说,即使张先生与私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经历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多道法定程序,但本案中,镇政府显然未履行法定程序。其次,《行政强制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镇政府强制拆除虾塘是在清晨5、6点的时间段,虽具体强制执行时间目前不明确,但很可能处于夜间状态。最后,发出拆除通知书和实际动手的村委会并非行政机构,没有执法权,故此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3.一万多斤活虾才卖6万,是否损害了养殖户合法权益?
根据张先生所表述,活虾的市场价值在30元-50元/斤,而镇政府不仅错误地将1万斤活虾认定成4000多斤,还将价格降低到14-15元/斤对外售卖,这导致自己损失了近30万元。在记者的采访中,镇政府面对网友就活虾售卖价格的质疑也给出了答复:“可以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若真低于市场价值,我们也将予以弥补”。如今是否属于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活虾还未予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若真是属于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镇政府肯定是要给予补偿。
写在最后
这几年来,政府强拆猪圈、强拆鱼塘、强拆虾塘的行为屡屡发生,这其中不乏有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但也存在许多“拍脑门决定”的行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里,任何行政机关都应遵守“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先考虑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再考虑程序是否合法,最后还要考虑可能导致的后果,以保证自己的“公权力”能更好的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