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起诉后,还能强拆吗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起诉后,是否还能进行强制拆除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相关部门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不能擅自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必须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即必须先等待法院的裁决结果,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即使被征收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也不能随意进行强制拆除。在实施强制拆除前,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告和催告等程序,并在催告期间给予被征收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果被征收人在催告期间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的,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维权。同时,相关部门也不能擅自进行强制拆除,必须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和相关程序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