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遇到征收在补偿项目与补偿金额等方面都与个人存在较大的差别,来看看在明律师代理的下面这一则来自委托人刘某的案例。
案件事实
刘某经营的草制品加工厂原本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由其投资并合法经营。原本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的刘某全家从没想过有一日会因为拆迁的事儿焦虑上火。
2018年7月25日,沈阳当地区政府启动地块征收工作,刘某的草制品加工厂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0年3月,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2年6月8日,区政府对刘某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刘某却认为,区政府作出的该决定所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属于草制品加工厂所有,区政府不应该向其个人作出该决定。并且,涉及的货币补偿遗漏了合法的补偿利益。
对此,刘某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快便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代理此案。在贾律师的帮助下,刘某针对当地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贾燕丽律师认为,草制品加工厂系刘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住所地在征收范围内,企业曾经的建设位置取得了此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故企业应为案涉房地产的实际权利人。且在征收过程中,企业一直在主张权利,故企业应为本次征收的被征收人。
区政府对刘某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补偿主体错误。
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第一,其作出的《安置决定》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二,其作出的涉案《安置决定》补偿对象正确。
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决定》,同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争议焦点为征收补偿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草制品加工厂还是刘某个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由此可见,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草制品加工厂建设位置在征收范围内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理应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个人独资企业遇到拆迁需要补偿的项目与个人是不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