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一户多宅”、“超面积收费”等行为,通过以下3点看是否推开:1、“一户多宅”、面积超标宅基地农户合法拥有,收费无依据。2、乡镇政府研究决定收费,级别不够。3、不交费收回宅基地,违法违规。
农村宅基地真的要收费了吗?
近日在网上见到一个镇政府向全镇群众发出的一封公开信,主要内容是告知群众经过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宅基地要向占有使用的农户开始收费了。收费的对象是“一户一宅”面积超标部分、“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以及进城农民留在农村的多余宅基地。
该公开信还明确了“户”和“宅”认定标准,明确了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67平方米,超过了就属于面积超标,就要按规定收费;明确有偿使用费由村委会负责收取,镇政府负责指导。
同时规定对农民占有使用宅基地超出面积实行阶梯式收费,最高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0元。一户农民如果有一处200平方米的闲置宅院,一年可能就要交费好几千元。
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正在全国大力推进,各个地方都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但宅基地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突破底线。
现在还搞不清网上该公开信的真实来源,不知道这一举措是乡镇自作主张还是整个地区的统一行动,但就这份公开信来看,以下3个方面欠考虑:
1、“一户多宅”、面积超标宅基地农户合法拥有,收费无依据。
“一户多宅”、面积超标宅基地在很多农村都相当普遍,但不代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都是违法的。
很多“一户多宅”都是继承等原因合法而得。虽然说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的私有财产,是可以合法继承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户就拥有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宅基地确权登记相关规定,这些合法得来的宅基地和房屋,不管是不是“一户多宅”,都是应该确权登记颁证的。
对于面积超村宅基地,有些农村宅基地形成时间已经很久,一直以来都没有扩大,特别是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宅基地面积规定,这种情况也是合法的,也是应该确权登记颁证的。
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间形成的,超出面积依法处理后也按原面积登记。即使1987年之后形成的,超出部分也会在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对于农民合法的宅基地进行收费,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乡镇政府研究决定收费,级别不够。
在公开信中,提到宅基地收费是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向企业或群众收税收费,涉及到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此重大事项乡镇政府就可以研究决定了?
我们都知道,关于城市房产税的问题,是全国人大研究来研究去,已经研究很多年了,到现在还没敢作出决定。不知道这个镇政府哪来这么大的权力,简单一研究就要决定向农民的宅基地收费。
按照《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早在2006年,国家就取消了农业税,取消了“三提五统”,同时也取消了乱收费。向群众收费这么大的事,怎么也需要设区市以上政府才能决定的吧,乡镇政府的级别是不够的。
3、不交费收回宅基地,违法违规。
在这个公开信中,还有着很多不合乎法律法律的提法。比如,“凡未积极主动交纳的,对空庄空院依法收回,对宅院面积超标准(167平方米)部分不交费的,依法起诉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将征收对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一户多宅”宅基地不交纳使用费,就要强制收回,不知道该镇政府依的是哪部法律、哪条法规,但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能不能收回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农村“一户多宅”大多是通过继承方式合法取得的,镇政府怎么能说收回就收回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