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随着《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各省市也紧接着制定了征地补偿新规。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补偿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对比两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山东省的这份《意见》就征收补偿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征地程序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不过新规中有几个细节值得重点关注:
1、重点一:征地主体只能是市县政府,对征收土地、群众权益负总责。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了市县级政府是征收土地的责任主体,并将原属于市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交由市县政府自己负责。
山东省的《意见》与此保持一致,如此一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从征地预公告发布到最后责令交出土地,均由市县政府组织、制定和发布。整个征地过程中有且仅有一个负总责的主体,也就是市县政府。
这一规定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无疑十分重要。以往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甚至开发商介入拆迁的情况并不少见,山东省的《意见》虽然也安排各级政府部门参与征收拆迁不同阶段的工作,但最终责任主体只有一个。
征收过程中无论谁在前面冲锋陷阵,最终的法律责任都要由市县政府承担,被征收人再也不必像无头苍蝇一样,出现纠纷不知道该找谁、诉谁。
2、重点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达到95%才可报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对征地报批程序作了重大调整,将“先报批,后签约”修改为“先签约,后报批”。
那么这种征地模式下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呢?
山东省的《意见》明确规定: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当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意见》对签订协议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以此约束政府的权力和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在此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前,一定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征地拆迁信息,明确是否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判断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条件是否已经完全具备,切勿盲目签订。
3、重点三:征地批复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以提起复议。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不满时的救济途径,山东省《意见》对此做了细化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征地批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是《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已经规定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地批复不合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作出征地批复的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意见》明确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安置补偿决定的60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意见》并未提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拆迁律师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市县政府针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户作出的行政决定,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征地农民除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安置补偿决定,维护自身权益。
4、重点四:征地批复下达60日内,征地补偿费用必须足额拨付至村集体。
征地程序中,“补偿”无疑最重要也是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一件事。以往,征地补偿款被截留、拖欠等现象十分常见,被征地农民往往无计可施。
山东省《意见》对此作出规定: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分别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情况应在费用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意见》除了延续《土地管理法》修订前针对征地补偿费需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定之外,本次修订还严格明确了几个时间规定:
(1)征地批复下达60日内,征地补偿款、社保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2)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
(3)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不仅确定了征地补偿款的拨付时间,还明确必须进行公示,保障征地补偿费用的公开透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最后,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朋友:2024年,新一轮的拆迁将继续进行,大家一定要多了解自己当地的征地拆迁政策,避免在征地拆迁中吃亏上当,有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