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滩涂养殖清退中,被清退养殖户最关切的核心问题是:在清退补偿方式上,是否享有选择权——是接受货币补偿一次性了断,还是要求政府安排新的养殖区域继续从事生产?对于以养殖为生的农户而言,这一选择不仅关乎当下的补偿金额,更关乎未来的生计方式。如果政府强制要求接受货币补偿而拒绝提供换地养殖的选项,养殖户的生计便可能从此中断。
1、法律依据: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制度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进一步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异地换海)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也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养殖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养殖户一次性获得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选择异地安置的,政府在其他海域安排同等面积的海域供养殖户继续从事养殖生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进一步确认,养殖户的合法经营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进行生态保护和土地整治时,应当充分考虑养殖户的生计保障。
在滩涂养殖清退中,被清退养殖户应当享有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海域的选择权,征收部门不得强制指定补偿方式。
2、“换地养殖”的适用条件
“换地养殖”(异地安置养殖区)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被清退养殖户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书、养殖证或合法承包合同,并愿意继续从事养殖生产。 对于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取得滩涂养殖经营权的养殖户,其合同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清退中应当获得与持证养殖户同等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其二,当地政府在其他海域已规划了可替代的养殖区域,用于安置被清退养殖户。 如果当地政府尚未规划替代养殖区域,“换地养殖”便无法实际落实——但政府有责任在清退方案中明确安置海域的规划情况。
其三,安置海域应当具备养殖的基本条件,包括水质、水深、流速、底质等符合养殖要求,周边环境满足渔业生产需要。
其四,养殖户在清退方案公告期内提出换地养殖的申请。
3、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律意义
(一)选择权是法定权利,而非政府恩赐
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律基础,来源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明确规定。这不是政府的“政策优惠”,而是养殖户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政府不得以“没有安置海域”为由剥夺养殖户的选择权——如果确实没有安置海域,政府应当在清退前完成规划,或者在无法提供安置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强制货币补偿的违法性
如果政府强制要求养殖户接受货币补偿而拒绝提供换地养殖选项,养殖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合法性。在“退渔还耕”项目中,政府应当为养殖户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合同关系的保护
养殖户与村集体或发包方签订的滩涂承包合同,是养殖户主张“换地养殖”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养殖户依法享有滩涂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清退程序的启动,并不自动导致承包合同的终止——承包户因清退而丧失的承包经营权,应当通过补偿来弥补,而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同样是承包户依法享有的权利。
4、被清退养殖户的应对策略
第一,在清退方案公告期内明确提出换地养殖诉求。养殖户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实施单位或地方政府提出换地养殖的申请,明确选择异地安置养殖区而非货币补偿。
第二,争取安置海域的合理选址。养殖户应当要求政府在其他可养殖海域安排同等面积的海域,安置海域应当具备养殖的基本条件。养殖户可以参与安置海域的选址协商。
第三,对强制货币补偿的安置方案及时提出异议。如果政府强制要求养殖户接受货币补偿而拒绝提供换地养殖选项,养殖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保留养殖经营证据。养殖户应当保存承包合同、放苗记录、养殖日志、销售凭证等材料,证明养殖经营的真实性和持续投入。
结语:“换地养殖”还是“货币补偿”——这不是一个可以由政府单方面替养殖户作出的决定,而是养殖户依法享有的选择权。对于滩涂整治复垦项目的被清退养殖户而言,补偿方式的选择,关乎的不仅是一笔钱的多少,更是一种生计方式的延续或终结。
法律为养殖户提供了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两种选择,政府应当尊重养殖户的选择意愿,在清退方案中明确提供两种选项。如果政府强制要求接受货币补偿而拒绝提供换地养殖的选项,便构成了对养殖户法定选择权的侵犯。养殖户应当主动行使这一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提出诉求、在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让选择权从“纸面权利”变为“现实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