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具有标志性意义,也必将深刻的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涉及的行政法规范的条文超过100条,对于行政执法,被征收人的利益变化,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有那些新的变化和利好的消息呢?
1、首先第一个是新增居住权,简单来说,就是对不是自己所有的住房及附属设施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到三百七十一条也都对居住权做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接下来我们简单讲讲它的设立将会对房屋征收产生什么影响。
最重要的一点影响就是,居住权在《民法典》新增条文中被认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在实践中,居住权人居住的房屋可能会遭遇被征收的情形。
那么居住权人能否获得有效的补偿呢?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所以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是有权在拆迁时获得补偿的。
2、第二个是建设用地70年产权自动续期续费,在以前,建设用地是有使用年限的,最长为70年。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续费的相关规定:
(1)续期原则是要交费的,缴费要求也意味着续期需要履行特定程序;
(2)续期费用可以减免;
(3)减免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交由另外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定。
目前来说没有相关规定明确续费的具体价格是多少,在这一点上我们将持续关注。当然这对于住户来说是也是一个好消息。
3、第三个是明确三权分置,简单来说就是以前规定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现在可以了,同时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做了完善。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到第三百四十三条
在承包期限届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利继续承包,也有权利将土地经营权互换、转让。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自主的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批准的,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对于征收方来说,应当对土地经营权人进行补偿。
《民法典》的出现,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变化,拆迁律师将会对此持续进行关注。在第一时间为您送上最新资讯,也希望能够为广大争取维权的拆迁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