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农民放弃耕种土地,导致土地闲置、荒芜的现象逐渐普遍,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加之“谷贱伤农”打击下,一些农民将土地承包流转给他人,甚至撂荒。但是,土地撂荒,违法!
1、何为土地撂荒?
土地撂荒是指具备种植条件的土地,但因各种因素影响,连续闲置荒芜一年未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土地撂荒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因外出务工而缺乏劳动力、耕作条件较差、因建设项目、流转土地等各种造成土地闲置、荒芜。土地撂荒,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耕地,我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
2、对于土地撂荒
(1)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的,应当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属于集体的,交由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2)承包经营者荒芜农田的,连续两年撂荒,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3)土地流转的,连续两年以上撂荒土地,承包方不同意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可以终止合同。
(4)实施地力保护补贴的,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3、土地被撂荒怎么办?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自己的土地被撂荒,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寻求帮助,请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