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协议的签订意味着补偿安置条件的认定,签完再后悔则非常被动。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近年来,不少安置房频出问题,今天,拆迁律师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告诉您,安置房有重大隐患或迟迟不落实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安置房有安全隐患,如何应对?
廖先生的房屋位于龙南县某区工程项目拆迁范围,龙南县拆迁办与廖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廖先生部分被拆迁土地未得到安置,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龙南县政府书面同意给廖先生在某区工业园地块安排安置地。
其后,廖先生认为该地块有高压线经过不能建房,若建房可能对其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遂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在安全区域为其重新提供安置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允诺,应当依法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且县政府安置给廖先生的返迁房位于高压导线正下方,对其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安全威胁,不符合规划要求遂判决龙南县政府重新为廖先生提供安置地。
实践中,安置房质量有隐患没法住,安置房区位、配套设施存在隐患不敢住的问题不少,对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大。一旦安置房出现问题征收方和开发商有争议甚至扯皮,这是常见的事,但绝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为筹码。
拆迁户一旦发现安置房质量不合格的,首先可以向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拆迁户有权要求更换安置地块或赔偿损失。若协商未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安置房迟迟不落实,怎么办?
辽宁宋先生的房屋土地在2011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当年,宋先生响应政策,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还迁约1000平方米安置房。不料多年过去了,宋先生的房屋和土地早已被占用建起办公大楼,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然没有交付。
时隔多年,相关单位负责人换了几茬,宋先生多次去寻说法却无果,无奈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清事实后,拆迁律师协助委托人宋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当地管理委员会履行安置职责。随着法律程序的推进,征收方一改初始不愿意解决的态度,表现出了协商意愿,愿意和宋先生双方坐在一起就补偿落实一事进行协商。最终,在办案律师的细心指导和审理法官的协调下,征收方履行了安置职责,宋先生也获得了千余平房产安置。
在宋先生的案件中,值得肯定的是,宋先生与行政机关签署者了安置协议,权益从行政诉讼方面进行救济,有利于补偿的落实。
其次,协议签订过程中,明确涉及咱们自身重要利益的条款,例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的宋先生并未约定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其实是非常不利的,在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是拆迁户日后可以获得足额补偿的重要保证,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可以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也可以在拆迁方违约后使拆迁户获得较合理的补偿。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协议的签订意味着补偿安置条件的认定,签完再后悔则非常被动。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