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张伟律师、马丽芬律师代理的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9月24日作出京兴政复字【2024】5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由本所张伟律师、马丽芬律师代理的霍某某、霍某某、霍某某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9月24日作出京兴政复字【2024】5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